浅论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欧共体计算机程序保护

浅论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欧共体计算机程序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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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欧共体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知识产权法律是欧洲统一协调各国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注:1984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完善内部市场的白皮书”中指出:“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差异直接地妨碍了共同体的贸易和将共同市场视为一个经济整体的经营能力。”引自h.c.jehoram.theeccopyrightdirectiver,economicsandauthors'rights,iicno.6/1994p.821.)其中著作权法的统一进程相对于专利法和商标法要迟缓得多,但是也已经取得了一系列可观的成就。这方面最早迈出的一步就是欧共体理事会于1991年5月14日通过的《计算机程序

2、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计算机程序保护问题是过去20年之中各国知识产权法学界争论最多的焦点之一。争论点集中在应以什么方式保护它。作为一种新的技术进步成果,计算机程序既有别于传统的工业发明,也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但它同时又是重要的工业生产手段,并以一定的语言形式表达出来,故有人主张用专利法来保护它,有人主张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还有人建议制定专门法律保护它。(注:各方面具体理由参阅韦之:《试论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模式》《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3期第63—65页。)...在决定计算机程序保护模式问题上,头号程序生产大国美国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主要是考虑到著作权

3、保护能自动产生,而且在世界上业已存在有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著作权公约》为支柱的成熟的国际保护机制,故美国率先确定了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的主旋律,并不遗余力地在世界范围之内推行它既定的立场。在八十年代初中期,曾有一些国家,例如日本、巴西、法国等试图针对计算机的特点,为之设计特别的保护模式,结果在美国的压力和影响之下,纷纷改弦易辙,回到了美国所推动的大潮中来了。当然,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毕竟有其相应的不足之处,故近年来有关用专利保护计算机程序的观点又趋活跃。(注:近年美国软件专利的授权量有所上升。单微软公司本身已经拥有

4、了500项软件专利。最近,欧盟委员会的内部市场和金融服务部门负责人johnmogg表示,欧盟委员会准备考虑修订《慕尼黑协定》,以便明文规定,计算机程序不再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seefinancialtimes,july91998p.22.1998年7月9日笔者在慕尼黑与dietz谈及该问题时,他指出,目前有许多专利律师支持这种主张,因为著作权保护自动产生,他们插不上手,而专利则要申请、审查,对他们来说是巨大的业务。不过他同时指出,专利保护应是一个更合适的办法,因为著作权不能保护程序的算法等构思,而这正是其创造性的关键部分。)但是,无论如何,著作权保护已成多年定论

5、。作为发达国家,完善本国法律尽快给计算机程序提供有效的保护符合其自身利益,故欧共体各国较快地走上了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之路。(注:为此联邦德国于1985年6月24日修改了著作权法,法国于1985年7月2日修改了著作权法,西班牙、英国、丹麦、意大利、荷兰等参阅grurint.1989.565.)但是各国立法及其司法实践又无不打上了本国法律传统和经济利益的烙印,例如各国在保护期、获得保护的条件、保护范围等方面都出现了不少差别,其中,一些差异已经危害到了计算机程序共同市场的运营,因而这种进步实际上又同欧洲一体化的方向不尽协调。...为了在相关的高科技领域中为各国厂商

6、和用户创造一个统一的法律环境,早在1988年欧共体委员会就发布了一份《著作权和技术挑战绿皮书》。其中在涉及计算机程序时建议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该建议在各方面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共同体委员会在1989年1月5日提出了一项“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草案”。(注:草案德文本载grurint.1989.564—573.)该草案力图在保护著作权和维持竞争自由方面求得平衡,其中关于接口(schnittstelle)、允许反向工程(rueckwaertsanalyse)以及协调《指令》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尤其引人注目。欧洲议会对有关议案进行了研究并进一步完善其条款,它的立场在于建立

7、一个开放的、独立的欧洲计算机软、硬件市场。(注:vgl.lehmann,dieeuropaeischerichtlinieueberdenschutzvoncomputerprogrammen,grurint.1991,327,328.)1990年7月欧洲议会认可了经修改的“指令草案”。接着委员会又根据议会的建议完成了新的修改稿,其中着重明确了如下问题:著作权法只保护计算机程序的具体形式而不保护其中包含的基本思想;合法用户使用程序疑问,包括备份复制、改正错误和维修(wartung)也得到明确回答;兼容的前提条件规定得更严格,但同时也明文规定允许反向工程。部长理事会

8、于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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