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民宗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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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竹市民宗局责任清单序号1—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实施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5月9日通过,2006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2、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主体绵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

3、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5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2-1.《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1)、拟改建

4、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屮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屮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3.《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J52号)(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5、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肚追

6、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8)6210489绵竹市民宗局责任清单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实施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委会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

7、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九条(国宗局第2号令)。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5月9tl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分立、变更登记,由该场所管理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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