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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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我市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

2、能力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负责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市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我市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x新型研发组织等。(三)科技

3、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等资助方

4、式。每个项目的具体资助方式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第七条事业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三章规划的编制第八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科技创新规划、科技发展重点任务等,编制我市三年滚动规划。第九条三年滚动规划支持的重点方向的遴选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结合院所科研水平、科技资源开发共享水平,以及创新示范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因素确定。每年由

5、市科委组织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三年滚动规划。第四章实施方案及项目的编制第十条每年在财政部、科技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后,市财政局、市科委及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并拟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第十一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实施方案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预算进行项目申报、评审(考评),拟定年度资助项目、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等,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重庆专员办。年度实施方案所安排的项目应当在经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后的

6、三年滚动规划重点任务及项目范围内。第十二条资助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考评,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和考评意见进行审核,并确定资助项目及金额。第五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执行第十三条直接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委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内容包括实施内容,专项经费预算,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等。后补助项目,根据绩效评定实行定额补助。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按时完成绩效目标任务。第十

7、五条直接资助项目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自行审批,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备案。任务书目标调整须书面报市科委同意。第十六条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市科委、市财政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备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执行。第六章监督与绩效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市科委按照

8、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市科委根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i'检查。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一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i'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管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科委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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