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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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

2、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事业,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省、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相关权益,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完善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与管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民政、人事、财政、价格、公安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3、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适应本省、市(州)、县(区)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四川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制定并执行。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本科和本科以上教育、师范和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多层次的教育机构,由举办的最高层次所对应的审批机关审批。(七)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初、中级的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高级及以上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八)体育、卫生等类别的民办学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八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反映学校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登记使用的外文名

5、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涵义一致。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称学院或大学,实施中、初等教育的称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称幼儿园;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冠以职业、职业技术等字样;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应冠以补习、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未经省人民政府及省教育行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民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四川”字样。第九条 批准为筹备设立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并予以公告。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

6、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民办学校应当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不超过70岁)。校长的聘任或者解聘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

7、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专业技能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第十四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学校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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