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专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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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本协议由长春和美妇科医院企业行政方与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后,确立本合同条款。企业女职工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应该给予支持。第二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并参与《

2、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女工委的代表应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第三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应指导女职工弘扬“心系企业、共创伟业”的企业精神,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企如家,钻研业务、开拓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第四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合协助企业行政方对女职工进行保健知识教育,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企业行政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企业应支持女工委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第六条企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应与企业女职工的比例相当。第七

3、条企业与女职工本人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八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九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行考察、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时女职工和男职工享受同等权力。第十条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劳动保护设施。按时足额交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企业每二年应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做好女职工妇女病的防治工作。第十二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矿山

4、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第十三条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一并向企业职代会报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第十四条经期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由于月经过多或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坚持工作的

5、,给予休假。第十五条怀孕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作业: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2、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3、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4、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5、冶金行业:作业场所中空所中粉尘和一氧化碳、温度、噪音等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6、化工行业:作业场所中苯类有机物、酸、碱、氨、氯等刺激性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等窒息性气体;有机溶剂、磷等化学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7、纺织行业:作业场

6、所中有噪音、高温高湿、粉尘以及印染使用的染料:苯胺、硫化物等的作业。8、建材行业:作业场所中空气水泥粉尘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9、制药行业:作业场所中接触大量有机溶剂,如甲苯、二甲苯、丙酮、乙醇、甲醇等。生产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的作业。10、皮革制造业:作业场所中有酸、碱、硫化氢、丙酮、苯、二甲苯酰胺、苯类溶剂等危害物质的作业。11、家具制造业:作业场中有苯、甲苯、二甲苯、苯类溶剂等危害物质的作业。12、制鞋、玩具制造业:作业过程中胶粘剂含苯类溶剂的作业。13、蓄电池制造、回收业:作业过程中铅危害最大的作业。第十六

7、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对不能胜任原工作,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第十七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离岗期间(产假除外)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第十八条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

8、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九十天。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第十九条产期女职工正常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发生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发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第二十条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猛、氟、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物、苯、镉、镀、碑、氧化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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