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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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王吉文*(江西财经大学,南昌,江西,330013)[内容摘要]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能否固IJ,应从口J行性与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应当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同法解釋的现实作用使我国法官享有较人的自由裁暈权,从而使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不存在可行性方而的障碍。而不方便法院原则所貝有的三个制度价值,即国际协调以消除管辖权冲突,公平正义从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减轻法院讼累,使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具有了现实的必要性。[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自由裁量权制度价值OnAppiicat

2、ionofthePrincipleofForumNonConvenienceinChinaWangji-wen(lawschool,Jiang-xiUniversityofFinancialandEconomics)Abstract:ItmustbediscussedfromfeasibilityandessentialityaboutwhethertheprincipleofforumnonconvenieneecanbeadoptedinChina.Thejudicialinterpretationso

3、ftheSupremeCourtbringaboutthediscretionpowerforjudges,thustherearenohurdlesuponadoptingtheprincipleinitsfeasibility.Furthermore,Theprincipleofnonconvcnicnceforumembodiesthreesystematicvalue,thatis,thefirstisinternationalcoordinationwhichcanevadetheconflict

4、ofinternationaljurisdictionsincivi1case,thesecondisequityorjusticewhichcanbalaneetherightsbetweentheplaintiffandthedefendant,thethirdistoeliminatethecourt"sburden.Intheviewofsystematicvalue,itisessentialtoadopttheprincipleofnonconvcnioncoforuminChina,becau

5、seitispossiblethatthereisconflictofjurisdictionsincivilcaseinChina,itisnecessarytobalancetherightsbetweentheplaintiffandthedefendant,andtoeliminatethecourtsburdeninChina.KeyWords:theprincipleofforumnonconvenieneediscretionpowersystematicvalue一、不方便法院原则概述发源于

6、英美法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似乎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赞同,在屮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民间立法——《中华人民共利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笫6稿)第51条就明确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厚冇管辖权的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认为实际行使管辖权对当事人及案件的审理均极不方便,且有其他法院对该诉讼的审理更为方便时,经被告申请,可以决定不行使管轿权。当然,也有学者反対在我国适用该原则,认为该原则需要法官冇校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不拥冇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其适用的标准不确定,因而

7、可能被滥用;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我国没有必要适用该原则,因为我国的法院管辖权是合理的,不存在英美法国家过度管辖权的问题。笔者以为,我国是否应采纳不方便法院原则,应从可行性与必要性两个方面全面地进行权衡,综合各种因素來加以判断。任何断章取义的研究方法都不利于借鉴与采纳别国有用的制度。而是否应采纳不方便法院原则与防止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滥川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虽然二者之间有很多的联系,但不应以示者来否定前者,而应该是如何防范及完善的问"法学硕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国际私法。wnpiljx@tom.com

8、.题。虽然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含义有各种解释,不过其基本的含义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审理一项具有管辖权的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时,如果该法院认为山它対案件行使管辖权将会不方便或不公平,则该法院可拒绝行使管辖权。不方便法院原则最早起源于19卅纪屮期苏格兰的司法实践,被称为“无管辖权的法院(forumnoncompotens)”。苏格兰法院运用不方便法院的目的在于减少以扣押财产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引起的麻烦。到19世纪末,美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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