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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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新疆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二○一二年一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组织与职责2第三章评价内容5第四章 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流程7第一节 准备和申请8第二节现场查评9第三节评价整改11第五章监督检查12第六章附则13附表1:发电企业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14附表2: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19新疆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新疆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2号令)、《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及《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西电监办〔2010〕129号)等相关法规,结合新疆区域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新疆区域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涉网设备、装置、系统及其运行、管理,应当满足新疆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并通过新

3、疆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电监办)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入新疆区域各级电网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19第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合格后、商业化运行前应当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运行二十年及以下的机组每五年一次;运行二十年以上的机组每四年一次。经发电企业提出申请或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建议,电力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机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组织对相关发电厂或发电机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第五条当发电机组并网必

4、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或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时,应重新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新疆电监办负责辖区内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新疆电监办对辖区内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辖区内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实施办法、评价标准、并网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负责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二)审查中介机构并网安评资质,公布合格的中介机构名单,监督、检查中介机构的并网安全性

5、评价工作,协调解决并网19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审查并公布并网安全性评价结论;(三)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四)编制辖区内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发电企业按计划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情况,对并网安全性评价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五)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八条发电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一)按照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及电力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有关设备试验、监测等工作;(二)按照本细则和《新疆(火力、水力、风力、光伏)发电机组

6、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开展并网安评的要求;(三)按本细则规定向新疆电监办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和自查报告;(四)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向新疆电监办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五)明确本企业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的配合工作,为专家查评工作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19(六)对并网安全性评价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新疆电监办和电力调

7、度机构。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一)参加新疆电监办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提供、或确认被评价的发电机组需要核实的数据和信息;(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的发电企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督促发电企业落实安全性评价整改措施;(三)对调度范围内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发电机组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时向新疆电监办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四)执行新疆电监办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决定。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按照本细则和《新疆(火力、水力

8、、风力、光伏)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标准》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二)严格遵守和履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三)选聘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及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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