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修改决定(草案·一审修改第二稿)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修改决定(草案·一审修改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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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修改决定(草案·一审修改第二稿)》对照表(黑体加粗表示增加的内容,网格阴影内容表示删除)原条文修正案草案修改决定草案修改依据和理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湘江保护,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湘江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内容同左第二条本省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保护、生态保护以及涉及湘江保护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湘江流域是指本省境内降雨汇入湘江的区域,东至罗霄山脉、南至南岭山脉、西至湘资两水分水线、北至洞庭湖濠河口,包括长沙、湘潭、株洲、衡阳、郴州

2、、永州、娄底、邵阳、益阳、岳阳市全部或者部分区域,具体范围按照湘江流域规划确定。本条例所称湘江干流是指上起永州市零陵区老埠头、下至岳阳市湘阴县濠河口河段。第二条内容同左32本条例所称主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超过一千平方公里的一级支流,包括紫溪河、潇水、芦洪江、祁水、白水、宜水、舂陵水、蒸水、耒水、洣水、渌水、涓水、涟水、浏阳河、捞刀河和沩水。第三条湘江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机制;实现保证水量、优化水质、改善生态、畅通航道的目标。第三条内容同左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湘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对湘江保护

3、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制定湘江保护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调整经济结构,合理进行产业布局,建立并落实湘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湘江保护职责。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湘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湘江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湘江保护具体方案,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湘江保护事务,对本行政区域内湘江保护工作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湘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湘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湘江保护的有关具体工作

4、。第四条内容同左32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统筹协调湘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湘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湘江保护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二)研究、制定湘江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三)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湘江保护联合执法;(四)组织协调湘江保护综合评价考核;(五)协调处理湘江保护中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六)需要统筹协调的其他重大事项。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内容同左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5、:湘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管理。河(湖)长的设立、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湘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管理。河(湖)长的设立、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河(湖)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职责,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2、《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32河(湖)长应当加强巡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行湘江保护相关职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湘江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下一级河(湖

6、)长,河(湖)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湖)长,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湖)长。加强巡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行湘江保护相关职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湘江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河(湖)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湖)长,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湖)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按照湖长的督促履行处理湖泊违法行为的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湖泊保护其他职责的,同级湖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约谈人应当督促被约谈人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整改

7、情况”。3、《湖南省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等四项制度(湘河委[2017]3号)》第七条:“……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州予以通报批评,由省级总河长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六条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湘江保护的有关工作。改为第七条内容同左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内容同左改为第八条第一款内容同左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保护执法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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