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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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

2、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分别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认可并颁发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资质认可机关实施资质认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依法列入本部门的预算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职业

3、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划分见附件1)、服务区域、证书编号、机构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有效期、检测能力及附表、资质变更登记。19/28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监督管理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第七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专家库及其管理制度。技术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连续5年以上职业卫生工作经验,熟悉职业卫

4、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技术评审专家应依据评审准则独立开展工作,对所参与的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技术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第八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军工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

5、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九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十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

6、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19/28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组织进行自律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创新服务模式和方法,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十二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三)具有自建的实验室;(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三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9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有不少于25名培训

7、考试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见附件2);(三)具备满足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3);(四)具有满足工作要求的检测能力(具体要求见附件4),相应的检测项目通过计量认证;(五)具有所申请业务范围要求的评价能力,能独立完成工艺流程复杂、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能独立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六)取得乙级资质满3年,且近3年共完成30份以上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60份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第十四条申请职业卫生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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