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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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计价〔XX)872号)和精神,结合田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第三条凡在田阳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

2、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田阳县人

3、民政府执行。釆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第七条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一)常住居民按每户7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下同)(二)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2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暂住人口居住不足15天按半月计收,超过

4、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产生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办公间数每间3元/月标准计收(其他项产生的垃圾另按收费标准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间数与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各单位在当年的六月底前到指定的收费处一次性交清全年应交的垃圾处理费。第九条餐饮娱乐业、家禽饲养、屠宰加工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以算计收,每算元/次(一算为25公斤,不足半算(公斤)的减半收费,除尘滤布半算以上按一算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由业主

5、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第十条餐饮娱乐业以外的经营性服务企业门面、个体经营户(含医疗门诊)的商铺垃圾处理费标准和方法:按经营铺面(店面)面积计收。30m2以下收16元/店•月;30〜50n?(含50m2)按元/n?•月计收;51〜100m2(含100m2)按元/nf•月计收;101nf以上釆取协商核定计收。以上计收标准经县环卫站核定,由经营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同一个经营者有多个铺面的分别按上述面积计收。第十一条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店)、医疗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床位计收,

6、每床位元/月(不含餐馆娱乐业和医疗垃圾),经县环卫站核定,由单位或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第十二条街道摊点、临时摊点、流动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摊(点)计收,每摊(点)〜元/天(具体由县环卫站按不同类别在此幅度内计收),经营数量达1吨以上的按元/吨•天计收,由县环卫站每天派员收取。第十三条长、短途客车、各种进城务工车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方法:长、短途客车按实际核准载客每座位1元/月计收;各种进城务工车辆按10元/月•辆计收;费用由车主支付,经县环卫站与车主核定座位数,委托各运输企

7、业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第十四条各类市场、商场、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厂矿、村(屯)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吨计收,委托县环卫站清运的按80元/吨计收,自运的按50元/吨计收。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委托县环卫站清扫保洁单位内(外)部卫生责任区和个人场(所)地的,按元/应•月计收。第十六条建筑场地、交通事故、运输等遗撒污染等一次性清理冲洗,按元/itf•次计收,超过50川以上的可与县环卫站协商计收。第十七条自配垃圾桶的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桶元/月计收(每桶容

8、量立方米,重量100公斤)由县环卫站每天派车清运一次,经县环卫站与单位确定桶数,单位按月到指定收费处缴纳。第十八条未纳入上述收费范围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参照以上相类似的收费标准计收,由县环卫站与发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计收。第三章实行垃圾处理费减免制度第十九条部队、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按80元/吨或240元/月•桶,减半收取。第二十条低保户、残疾人、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按每户5元/月计收;第二^一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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