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旅游监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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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旅游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旅游管理,规范乡村旅游服务,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乡村旅游是以乡村地域及与农事和农家相关的风土、风物、风俗、风景组合而成的乡村特色旅游资源为吸引物,吸引旅游者前往休闲、游憩、观光、体验及餐饮、住宿的旅游活动。乡村旅游景点是指能够提供开展乡村旅游活动的空间地域,具备相应旅游服务功能、组织机构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旅游点。第三条对乡村旅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制度。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乡村旅游的总体规划和行业管理。县市

2、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详细规划和日常行业管理。其它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州、县市分别设立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分级评定和复核。第四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旅游开发、乡村旅游经营、乡村旅游管理和乡村旅游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乡村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7页共7页第五条开发乡村旅游,应当依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第六条开发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所在县市旅游业发展详细规划要求,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

3、则,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资源保护,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第七条开发乡村旅游,应当突出民族特色,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深度挖掘民族文化内涵,营造浓郁的民族氛围,提升乡村旅游的核心竞争力。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开发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乡村旅游经营基本条件第八条资源条件(一)具有浓郁的乡土风情和田园风光,生态环境保持良好;(二)民居建筑体现民族特色、传统风貌,对不协调建筑进行改造整治;(三)有地方乡土特色和体现民俗民风的文艺表演等旅游项目;(四)有以农、林、牧、渔等为基础的农业产业,能提供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原料的

4、具有农家特色的菜肴;(五)乡村旅游点服务员应统一着民族生活服装,使用民族语言;(六)有体现民族建筑特色的门票站和游客服务中心,有专用停车场和旅游星级厕所。第7页共7页第九条从业资格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下列手续和证照:(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二)工商营业执照;(三)税务登记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七)卫生许可证;(八)排污申报许可证;(九)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十)其他需要行政许可的证照。第十条环境条件(一)选址应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乡镇总体规划;(二)区域内生态环境良好,区域周围500m范围内无污

5、染源;(三)区域内环境整洁,有垃圾回收处理设施,无摆摊设点、乱堆乱放现象;(四)进行改水、改厕、改厨和绿化、美化、亮化等环境卫生建设。第十一条安全条件第7页共7页(一)可进入性好,应有公路、水路到达,并能保证交通工具的通行安全,主要路口应有明显的指路标识;(二)建筑物结构坚固,安全设施完好有效;(三)供电系统保护装置和电气设备完好、安全;(四)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五)远离地质灾害和其他危险区域,无安全隐患,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六)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第十二条服务设施(一)有开展游乐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娱乐设施,接待

6、区域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二)餐饮场所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餐厅位置合理、采光通风良好,地面硬化防滑并易于清洗,其面积及桌、椅、餐具应满足接待能力要求。厨房配有防蚊、防蝇、防鼠设施,配有冷冻、冷藏、消毒等设备。第四章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申报与审定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申报星级乡村旅游景点。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报审按申请、初审、验收、审定、发证等程序进行。第7页共7页第十四条申请。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申请审定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报告书》的要求进行自评,然后向

7、所在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报告书》及自评情况,同时附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第十五条初审。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初审由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提出的预审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应在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报告书》中所有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初审对象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初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后,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向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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