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细致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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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细致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综合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原住建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河湖管理职权暂由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综合执法管理职权在省政府授权前暂由原单位行使,接受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

2、指导。第二条在县城城区内(县城外环路以内,不含外环路),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队伍和群众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县城主次干道及公园、广场的环境卫生由城管局专业队伍负责;城中村环境卫生由镇及城中村村委会负责;车站、市场、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分别由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按照职权由相关单位负责。第17页共17页街道清扫实行主要街道一日两扫、全天保洁;一般性街道一日一扫,按要求保洁;第一次清扫6点30分前结束,第一次清运须在早8点10分前结束。

3、逐步尝试夜间清扫、清运方式。第四条城区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由城管部门指定垃圾点,设置明显的标志并负责统一清运。第五条居民、农户于每日晚8时(冬季为7时)后至次日早7时前向就近的垃圾点倾倒垃圾。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的,根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倾倒一吨以上的,处以每吨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的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昼间降雪的,单位、个人以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对于主要道路上的冰雪,环境卫

4、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在次日中午10时前清扫干净;其它责任地段的冰雪,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中午12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违反规定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六条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及一切建筑垃圾不得倒入垃圾点,必须自行清运或委托专业队伍有偿清运。第17页共17页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渠、人工湖和绕城水系,不得与其它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根据《省市

5、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条凡经营瓜果、雪糕食品和露天小吃等有废弃物的摊点,经营者须自备废弃物容器及时回收,经常保持清洁卫生。第八条城区内禁止散养、放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饲养各类犬等宠物的必须采取圈养措施,禁止放养,饲养者须遵守防疫和保洁等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根据《省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它

6、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九条各类医院、医疗点、计生站及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使用专用容器收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作一般性垃圾处置。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17页共17页第十条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散。造成泄露、遗散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

7、定,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严禁在城区道路、广场、机关院内打场晒粮。第十二条临街单位、居民、商户、农户实行门前“两统三包两自”,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卫生自扫、冬季积雪自清。第十三条厂矿企业除搞好门前三包、门内卫生达标外,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认真搞好公共卫生。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及其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

8、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我省或我县规定的市容市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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