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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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黄迪(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审前羁押是刑事诉讼中严厉的强制措施,一旦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就可能被滥用从而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严重侵害。因此欧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为更好地保护被羁押者的权利都建立了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此为鉴,笔者对我国审前羁押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审前羁押;法律控制;司法审查制度一、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诉讼制度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它的内在理念正在日益凸显出來:诉讼的过程不仅仅是依照法律程序运用实体法的过程,这是一种价值的平衡与选择过程。真正的诉讼应该是

2、法官保持消极中立,控辩双方形成平等对抗。然而我国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往往会因为打击犯罪追查真相的需要而使用暴力,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使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一个极端劣势的地位。因此对刑事诉讼中涉及使用强制措施事项如逮捕、羁押就更加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进行控制。在法律制度成熟的国家,拘捕、羁押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而在我国,审前羁押的滥用甚为严重。笔者就当前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现状以及各国关于审前羁押的概况进行了论述。二、我国审前羁押的现状我国法律规定,审前羁押不具有独立性,只是拘留或逮捕的必然结果。拘留或逮捕常被大多数国家用来作为强制犯罪

3、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一种手段,仅是一种短暂性的措施,而审前羁押则不同它是一种时间较长的持续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律状态,其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而强制到案后,如果认为有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如英美法系国家由治安法院决定,法国由预审法官审查决定是否继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因此羁押是不同于拘留或逮捕的一种独立的诉讼保障措施。[1]所以审前羁押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我国当前情形下,审前羁押常会被滥用,使之更类似于一种惩罚手段,公民权利亦饱受侵害。总之,我国审前羁押应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所追求的实现

4、司法公正,保障基本人权和控制犯罪滋长,维护法治秩序为冃标为改革方向,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或者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2]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目前主要有以下儿方面的问题:(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羁押条件不明确且审前羁押过于滥用。由于侦查机关对嫌疑事实或多或少掌握有一定的证据。对于逮捕条件的把握,主要在罪行要件而非逮捕的必要性。司法工作者通常更注重逮捕的质量而忽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主要是基于不冤枉无辜的诉讼理念而非保护被追诉者人身自由权利的诉讼理念。于是乎无关有无必要,只要有犯罪情节的均予以逮捕,由此造成羁押现象普遍发生。且犯罪情形与采取的强

5、制措施不适应,在实践中过分强调羁押的作用。这些都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权利,导致羁押的滥用。(-)超期羁押现象严重。1.刑诉法对刑事拘留时间有明确的条件限制,但目前由于检察机关对延期羁押的审批过于宽松,使得公安机关对刑事拘留有更大的权力,有的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假借种种理由申请延长。同时有的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适用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的特别期限普遍化,对任意情形的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都可达30LIZ久。2.由于我国的羁押制度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使得被羁押人的羁押期限往往会依附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诉讼期限。

6、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阶段起就一直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可以说只耍没有做出最终的判决并执行,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一直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三)羁押与拘捕混淆,没有独立的羁押制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审前羁押为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而是将其作为拘留、逮捕后的必然结果和持续状态。然而羁押作为•种最为严厉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措施,其适用条件应当比拘留、逮捕要严格得多,但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并没有有关的规定。我国的这种拘捕、羁押一体化的结构亦混同了拘留、逮捕与羁押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使得被羁押者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四)缺乏有效的司法控制。这个问题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1•

7、在上述文章中笔者已经提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的拘留权缺少有效的法律控制,这样一來,虽然使得侦查活动更灵活便捷但亦使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极易受到来自侦查权的侵害,且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造成现实生活中羁押的恣意化。2.被羁押人权利不足或者说是难以得到救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审前羁押的救济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主动救济,即公检法机关对自己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如发现采取的刑事拘留、逮捕不当的,主动及时地加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立即释放被羁押者或者依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二是申请救济,即被羁押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

8、、检察机关对被羁押人的羁押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无理由羁押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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