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区监管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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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区监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规定》《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省畜禽屠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和国家园林县城创建成果,提高城区管理水平,提升县城的层次和品位,创造更加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内,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人

2、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基本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管理城区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城区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行使由县城区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城区违章建筑、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城区交通秩序、工商市场、社会治安等执法监察职能,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实施处罚。第二章城区市容市貌管理第8页共8页第五条未经城区管理委员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各种货物、构件设备、材料、其他物品及摆摊设点。不得在道路两侧搭建板障、门斗、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违者责令限期拆除,逾期

3、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后,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规定,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第六条需要临时挖掘或占用道路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施工,并设标志牌、标志灯等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要立即清除残土,恢复原状。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根据《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第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违者根据

4、《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并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一)城区绿地内挖坑、采石、取土;(二)城区绿地上堆放物料、砂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三)城区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等;(四)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内放养禽、畜;(五)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拴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六)攀折树木,擅自砍伐、破坏、移栽园林绿化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七)其他有损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第8页共8页第八条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残垣断壁、危房、构筑物等,由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5、城区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结构、开设店门及装饰门面。临街店铺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安全有序。严禁店外经营、堆放货物、悬挂样品、使用扩音设备招揽生意。凡在户外设置路牌、广告、牌匾、条幌、标语、商幌和画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过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内容健康、文字用语规范、外形整洁美观。城区内的重要建筑物要按照规定标准安装楼形灯、射灯,并在法定假日期间开闭灯光。城区建筑物周围和街路两侧各种线路的架设及设施的安装,必须经县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保持整洁美观。对于上述不符合城区市容市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

6、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准堆放悬挂有碍观瞻及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违者处以20元罚款。第九条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干上涂写、喷涂、刻画、张贴、悬挂宣传品,违者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破坏公共设施违反治安管理予以严肃处理。第十条临街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室外乱贴、乱画、乱挂影响市容、市貌,有碍市容观瞻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予以清除;室内有碍观瞻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理。第8页共8页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工地要文明施工,悬挂施工公告,设置符合标准的围墙,并设有建

7、筑施工标语。各种建筑材料、设备机具应摆放整齐。严禁在道路上搅拌沙浆、混凝土,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区排水管网。残土、废料等随时清运,并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竣工后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违者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以400元至XX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第十二条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运输液体、散体、散装货物必须做密封、包扎、覆盖等处理,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50元至400元的罚款。第十三条城区内未经批准不允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违者由综合执法大队根据

8、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城区排水设施及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畅通,堵塞渗漏时主管单位应及时清掏疏通、修复。道路照明设施要保持完好明亮,清洁美观。否则,给予电视曝光,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第三章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环卫部门和社区两级管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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