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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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浦北县石埇镇人民政府6实施主体性质受委托组织7承办机构浦北县石埇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7-8618109监督电话0777-86180039设定依据1.【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2.【法律】《中华人

2、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

3、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10实施对象对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环境违法行为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2权限划分【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

4、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13行使内容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一节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

5、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

6、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3.【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4.【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第三次

7、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4法定办结时限(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8、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7运行系统无18责任事项1.立案环节:对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按法定情形,选择适用直接立案或核实后立案。有实名举报人的,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文书;按规范填报相关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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