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行贷款运用管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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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行贷款运用管治规定第一条为确保信用合作贷款(下称专项借款)的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资金良性循环,加快县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进程,按时足额归还专项借款,根据《县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协议》和《县政府信用合作项目专户管理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借款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有偿还能力的项目;(二)开发性的项目:(三)政府必投必建的行政性和公共事业性的项目。具体项目必须按照部门筛选、专家论证、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确定。第三条专项借款实行生产性项目自我偿还,政府必投必建项目财政统一调度、统筹归还的原则。第四条成立由县政府

2、领导、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单位领导组成的“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偿还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一)为领导小组初定政府信用贷款项目、项目建设目标及进度、贷款年度用款计划、年度财政偿债基金及还款资金安排等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第6页共6页(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及交办事宜;(三)协调借款合作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四)协调借款人、项目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等之间的工作关系;(五)督促落实项目

3、资本金到位及贷款本息的偿还。第五条专项借款人为县山梅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其项目主管部门为县交通局。第六条申请专项借款的程序:(一)借款人提出申请:(二)县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发改部门组织论证;(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长办公室会议审定。第七条借款人的申请书必须包含项目的配套资金、还款能力的评估、还款资金来源的落实与保证等内容。第八条县发改部门具体负责专项借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批等工作。第九条专项借款提款计划审批程序:(一)由项目业主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提款计划;(二)年度用款计划内的项目月度提款计划,由项目业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三)由借款人落实

4、向国家开发银行办理借款和年度、月度提款计划,及时使用贷款资金。突破计划的贷款、提款,需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第6页共6页第十条借款人在取得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时,必须将款项存入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上、并将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及资金到帐证明等相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预留本专户(贷款)的支取印鉴。第十一条借款人必须专款专用。县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按时支付专项借款利息和到期本金。第十二条专项借款的支付程序:(一)由项目业主(借款人)按照批准的项目提款计划、工程施工合同及经工程监理签

5、证认定的工程进度计量表,向业主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审核交经财政部门复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拨款。(二)由项目业主按照项目使用转贷协议、批准的项目提款计划、工程施工合同及经工程监理签证认定的工程进度计量表,向借款人提出申请,经借款人的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拨款。第十三条借款人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招投标、施工合同、监理等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财务报表,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施工小结、资金拨付(特别是借款的使用)、贷款利息支付和到

6、期本金归还、贷款存款专户的收支和余额、以及经营效益等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第6页共6页第十五条工程款的支付必须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条款、实际完工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设备材料贷款的支付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办理。第十六条支付项目工程款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经办人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三)单位领导核准签批。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7、;(四)结算手续不完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五)不合理的负责和摊派;(六)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发生的支出。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由借款人(项目业主)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和项目设计进行预验收,之后再由县发改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正式验收。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力办、理竣工决算。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决策审核并予批复,借款人(项目业主)根据财政决算批复办理工程决算。第6页共6页第二十条专项借款人实行"谁借、谁用、谁负责归还"但贷款投建属于县政府确定的,必须由政府投资建设的行政性、公共事业性项目,按县政府的决定由财政统一调度

8、、统筹安排资金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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