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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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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困难群众救助方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水平,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区区域内(不包括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下同)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第三条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生活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二)坚持应保尽保、及时救助、动态管理的原则;(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四)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实行区、乡镇负责制。区民政局及相关职能部
2、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审批与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核查机关)负责辖区内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申报、服务等相关工作。第五条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规划建设、工商、统计、审计、农林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的有关工作。第六条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区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第4页共4页(二)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或因病致贫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第七条根据救助需求和困难程度,救助对象分为
3、下列三个层次:(一)低保家庭1.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2.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人员。(二)低保边缘家庭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区低保边缘户救助证》。(三)其他困难家庭1.因病致贫的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减去家庭成员自负医药费(扣除各种报销、减免、补助、补偿)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的150%的困难家庭。2.突发事故困难家庭。是指因各类突发性事故或者灾难,造成生命或财产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第八条生活救助类别主要包括:(一)低保救助;(二)临时救助;(三)慈善救助。第九条生活救助范围:第4页共4页(一)
4、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无经济来源或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造成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二)临时救助范围:1.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2.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3.因重症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的;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慈善救助范围:对本区孤、老、残、贫等弱势群体和特困群众的生活、教育、康复及对突发性灾难的救助。第十条加强对困难群众、困难党员的帮扶,开展领导干部对困难群众、困难党员的结对工作。努力使困难群众、困难党员
5、的生产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第十一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申请救助,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个人申请书;(三)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受理城乡居民生活救助申请。城乡居民生活救助应按下列程序申请:第4页共4页(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理由;(二)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入户调查等程序后报乡(街道)审核;(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核查工作后,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具
6、体救助数额及有关群众意见等材料报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区民政部门审批或区慈善部门;(四)区民政部门或区慈善部门终审后,对符合救助的困难家庭发放救助金或救助物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给予书面告知。第十三条生活救助保障金的来源:(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三)社会各界为生活救助提供的捐赠资金;(四)保障资金利息收入;(五)其他资金。第十四条生活救助保障金的发放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举报,防止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办负责解释。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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