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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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第一条为大力扶持深圳新能源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产业持续竞争力,根据国家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卬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及《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制定木政策。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新能源产业是指开发利用新的能源资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对传统能源进行新技术变革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产业。重点包括太阳能、核能、生物质能、风能、储能屯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科技研发、装备制造、能源开发、推广应用以及产业

2、服务等方面。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而统筹协调我市新能源等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及重大事项的审议。领导小组由训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农业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金融办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口常工作。第四条自2009年起,连续7年,市高新技术重大项H专项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每年各安排1亿元,市财政新增2亿元,每年集中

3、5亿元,设立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建立深圳新能源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新能源企业认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审定及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等。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等3个部门组成,根据议题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第五条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予以支持。鼓励我市金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新能源产业领域国家、省级研发及产业化项冃,专

4、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屮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小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垂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专项资金给予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本市企业自主创新新能源产品研发,专项资金给予最高800万元资助。经认定的本市新能源企业,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研发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推动新能源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建立

5、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制定具有口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第七条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新能源产业专利池建设、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第八条通过贷款贴息、项目扶持、保费补助、风险代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新能源产业。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新能源产业项H的支持力度。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新能源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能源企业发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新能源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新能源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6、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开展新能源企业联合发行企业债券试点。在境内上市企业向屮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请并取得《屮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境外上市企业与券商签订有关上市协议、且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优先予以资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高新区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份报价转让,市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第九条经联席会议审定,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新能源产业项优先列入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山发展改革、科工贸信、规划国上、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予以项冃

7、〃绿色通道〃待遇;对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且为产业链缺失环节的产业化项R,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第十条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等相关规定的深圳太阳能发电项冃,在享受国家补助的基础上,专项资金再给予不高于项冃建设成本20%的配套资助,配套金额不超过国家补助金额。第十一条积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确保太阳能光伏电站并网发电。2009年至2012年,在深圳新建的符合条件的太阳能光伏

8、并网发电示范项冃,专项资金给予项H建设成本最高70%且不高于20元/瓦的补助;2013年至2015年,在深圳新建的符合条件的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示范项口,专项资金给予项口建设成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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