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涉和公证业务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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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涉和公证业务相关问题【摘要】文章着重于解析和探究物权法对公证业务发展的正反两个方面影响以及公证业务领域内存在的问题,促使公证机构的发展能更加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关键词】物权法;公证业务;影响自从2007年10月1日新的《物权法》正式颁布以后,《物权法》在针对物权变动的法律条例方面做了很多的改动,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物权变动范围内,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的处理必须以改革后的法律作为基础和依据,通过对新的法律规定的学习,对工作重点进行合理规划。这就要求每个从事公证服务的工作人员仔细研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

2、法规条例的具体内容及其内在的指导意义,使得公证工作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一、物权法涉及公证业务的相关问题(一)动产转让中所涉及的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23条规定了动产物权的建立和转让在合同签订时候产生物权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只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范围内。第24条是说: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两条规定都应引起人们的关注,对于上面规定所说的动产转让问题,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公民登记,合同签订就是产生物权效力,登记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手段。在处理公证事项中,经常会

3、接触到相关的机动车、船舶、航空设施等物权的设立、变动及转让的公正申请的问题,于是我们就将针对这类申请人的需求来对没有经过登记的合同进行公证处理时,应该告诉申请人此公证结果只能证明合同本身是否合法的物权效力,并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除非申请人去到相关部门进行办理登记手续。然而,如果在公证的一系列进程中,如果不通知申请人这些相关申请事宜,他们也许会错误的认为公证后的合同是能够对抗第三人物权要求的。其实,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问题也有许多和动产物权相似的地方,并不是所有的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转让都以登记的形式来作为生效的要件。(二

4、)关于质押与抵押合同公证中的问题无论质押权还是抵押权都属于物权中的担保物权范畴,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除都必须合法,不允许进行其它担保物权的违法行为。在《物权法》还没有实施以前,在公证业务的现实处理当中,一直有着关于是否可以受理权利质押合同公证的争讨。在《物权法》实施以后,这个争论终于被圆满的解决了。毋庸置疑的是质押领域的扩展能够给公证机构业务源的扩充带来更多的机会,但还要说明的问题是,物权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讲并不是权利质押合同的工作所产生的,而它是以合同签订及登记来作为生效要素的,《物权法》的224条

5、到228条都指定了各种权利质押合同生效的登记机构的来源。由于《物权法》中与权力质押相关的法律条例也为公证行业带来了好处,具体表现为《物权法》规定为:当办理好质押登记手续之后,如若超过了债务还款期限的、债务人不能够及时还款的,债权人应可享受到公证处所提取质押物的有效权力。很明显,公证机构所应提存的服务范酬被扩大化了,形式变得与抵押差不多,因此,《物权法》也有明确的相关禁止留质的法律条例,就像其211条的规定,《物权法》相关禁止条例也是质押合同公证中着重审查的地方。二、《物权法》的颁布对公证业务发展的影响(一)《物权法》对公证业

6、务发展的积极影响1.《物权法》第195条规定了抵押人与债权人之间就没有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共识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拍卖抵押财产的必要请求。截止到目前,针对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没有规定相关的程序,换言之,如若向法院申请抵押财产拍卖就只能通过诉讼这一程序,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门联合制定出关于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则,那么公证机构所赋予的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就会成为实现抵押权最快、最便捷的有效地法律有段,这会对公证机构职权范围的扩展有着无法形容的重大影响。2.《物权法》第4条规定了不但国家和集体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7、,个人的物权及其他相关物权也受法律保护,并且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的侵犯。第42规定了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可以以法律限定的权力范畴和程序来征收个人和集体的房屋和土地或者其它不动产。尽管这个法规条例与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内容相差无几,但是在各方面的广泛重视下,这类条款的规定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公民对寻求法律庇护的权力理念有了较为显著的提升。(二)《物权法》对公证业务发展的消极影响1.《物权法》第13条规定了登记部门不能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只能行使在职权范围的权力。在如今的现实生活中,不动产登记机构所要求办理的相关房屋产权的继

8、承和拍卖、抵押和赠送的法律公证大概会因为这条法律条例而受到影响。2.《物权法》第29条规定了通过继承或者赠送的得到物权的人从接受物权开始就产生物权效力,这条法律条例有可能会让人们理解不到位产生错觉,错误的认为得到财产的过程是不需要公证就可以的。3.《物权法》第127和129条规定了对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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