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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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路径探究[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发展,这对于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行政机构改革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实践时间较短,所以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与不足。文章就目前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弊端,从人大制度改革和行政体制建设的角度提出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路径。[关键词]行政问责;法治理念;制度建设;人大改革[作者简介]邱实,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广西南宁530001[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13)02-0030-05行政问责制度是

2、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在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未能履行或超出所辖职能范的法定职责,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效率,造成不良结果与影响时,问责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对相关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进行追究与惩罚的制度。简而言之,就是承担了公共责任,拥有了公共权力,就有了属于行政问责的范围。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从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发展变化,但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与缺漏,所以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客观情况,找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路径。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行政问责制度在西方国家起步较早,其理论主要是以人民主权理论和契约理论

3、为基础,将权责统一与责任政府理论融合而成。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共权力能够更加合理合法地被利用,同时使公共服务更加优化,这是现代国家民主政治大环境下的必然要求。所以,当行政问责制度在一个国家的政府行政中能够真正贯彻,则这个国家的政府行政就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一个国家的责任感。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探求建立现代国家之路,其中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落实并实行了行政问责制度。近年来,我国在行政问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2003年“非典”中北京市长孟学农引咎辞职与卫生部长张文康被免职一例,就是强化行政监督、提高公信力的行政问责

4、制度的实践体现。不过,目前行政问责的落实与完善远未达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在设计、机制、运行等方面未达到预期,并且暴露了许多问题,如问责主体监督乏力、问责渠道狭窄、问责善后草率、问责流于形式等。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亟须找出问题,加以解决,进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推进我国政治文明与行政民主化科学化。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既有权力机关监督问责乏力,又有行政机构制度弊端;既有宏观体制问题,又有微观时间问题。(一)作为问责最重要主体的人民代表大会问责

5、能力较弱,执行问责乏力,作用虚置严重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代表民意的权力机关,也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工具。而各级行政部门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授予者与监督者,因而也自然应当成为行政问责制度的最重要的问责主体。人民在行政问责中的问责权力行使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问责主体地位来实现的。但在实际情况中,人大的问责作用被虚化了,并没有发挥行政问责主体的作用。如据《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统计,2003年至2006年四年的73起问责报道中,72起是由上级党政部门启动问责,起是由

6、党委启动问责,无一件是由人大启动。这说明人大在当前我国行政问责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微小的,所以吉林大学的张贤明认为,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意义上的重要地位并未在我国实际政治生活中得到体现。这既是当前行政问责制度建设的诸多不足的一个根源,也是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人大目前所遭遇的最大困难就是在法律体系的实践中无法摆脱牵制,尚存诸多顾虑,从而导致问责乏力。这就是人大在问责中作用虚化的主要原因,也是人大在问责中缺乏控制力甚至成为“旁观者”的主要原因。(二)问责对象与效果存在偏差。问责程序单一化、随意化1.问责对象在实

7、际问责中存在偏差我国目前问责对象主要是在重大事故中或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承担责任的相关行政领导人员。但在具体的问责执行过程中,问责对象却不统一。我国目前虽然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但多数决策依然是由党委讨论决定并实施的。而往往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后,承担责任被问责的却往往仅是行政负责人或次要负责人,而主要作出决策的领导班子却不在问责的范围之中,这一问题严重阻碍了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另一方面,受问责对象偏差问题的影响,行政问责效果不佳,问责多流于形式。如问责主要责任人推诿责任,以副职责任者“代其受过”,或寻"替罪羊”,或以问责之事时

8、间较久无实证可查为由推脱。更有甚者置制度于不顾,依旧在领导岗位上工作或调迁他职,或“髙调问责,低调复出”。这些都是有碍于问责制度发展与完善的。笔者并不认同官员被问责即“永不任用”这一看法,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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