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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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一直存在,近年来发展迅猛。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受国家管制的金融活动来说,可以作为对资金融通渠道的有益补充,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金融体制改革;但是,由于目前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缺乏对民间借贷的正确引导,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潜在威胁。本文从介绍民间借贷的概念入手,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并提出对于我国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概念;现状;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活或生产所

2、需,在自愿基础上依约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货币资金,不得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至于利率,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借贷主体多为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等,不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处在金融行政监管机关的严格监管之下,须符合金融法律的规定。而民间借贷是个别企业、个人自主、自发的行为。5  其次,借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利率。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解决自然人、企业临时性资金不足,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3、高低比较随意,从零利率到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几十倍的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1]  再次,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小,期限短。民间借贷的出资人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与金融机构相比,他们的资金积累有限,能够出借的金额也相对较少,再加之他们对借款人的信任不足,只想收到短期回报;另一方面,借款人也因为民间借贷利息偏高不愿长期借贷,导致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小,期限短。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一)

4、民间借贷趋于繁荣,利率持续飙升  我国实体经济的强劲增长使社会融资需求不断增加,而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正规金融无法完全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许多不具备从银行贷款的条件的小企业、民营企业等,更无法通过上市筹资。而民间借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主要以信用为主,大部分无需抵押或担保,因而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据央行研究局在2008年和2010年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达到5.6%。[2]5  近些年来,由于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额度,各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紧

5、张,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纷纷寻求民间借贷资金,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一再飙升。根据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最近一次加息后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年息6.31%,4倍就是年息25.24%,分摊到12个月即月息2.1%。而据有关报道,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即使有抵押物作担保,贷款月利率仍为2.6%至2.8%。而若无抵押贷款,月利率可达7%至10%。[3]  (二)民间借贷纠纷不断,犯罪率逐年上升  民间借贷的日益繁荣使借贷纠纷也在逐年上升。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某市基层法院共收一审民间借贷纠

6、纷案件1270件,案件总标的额近3000万元。其中2008年收案250件,案件总标的额达887万余元。2009年收案416件,同比上升66.4%,案件总标的额达1112万余元。2010年收案604件,同比上升45.2%,案件总标的额达986万元。[4]此外,民间借贷的犯罪率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还尚未叫停,紧接着又传出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贷压力自焚身亡的消息。对于民间借贷来说,目前有从正常合法的借贷行为演变成非法的、带有欺诈性的犯罪行为的不良趋势。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不足,缺乏协调性  民间

7、借贷行为实质就是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但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此规定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比民间借贷合同范畴要大,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借贷主体的情况,因此也不能拿来套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中就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1999年1月26日,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5"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

8、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而同样的问题,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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