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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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科技厅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发改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08年门月21日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依据《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设立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重要保障。旨在资助培养对象以项目为依托,主持科研课题、研发项目和从事科技活动,不断提高培养对象的科技水平

2、和综合管理能力。第三条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小组办公室”)在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向指导小组提交专项资金年终执行情况报告。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一、省级财政专项拨款;二、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第五条专项资金是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无偿使用的专项经费,按省财政要求设立专账,依据合同拨款;当年结余资金可接转下年使用。指导小组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执行

3、部门,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部门。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培养对象主持本学科、本领域的重大研发项目;二、为培养对象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部分图书、文献、学习资料;三、培训、咨询费:培养对象为提髙个人素质、科技水平、综合管理能力等参加的各项培训学习所支付的费用及聘请指导导师的咨询费用;四、国内外交流、合作费:培养对象参加经所在单位批准、与本研发项目有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及符合国家规定开支的出国费用;五、专利、出版费:申请专利、出

4、版论著、发表论文等费用;六、指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培养对象选拔、培养管理工作中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定申请与审定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人提交《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函审)、指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一、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培养管理办法》选拔确定的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二、申请人须如实填写《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申请内容须包括:项目研究的目

5、的、意义、内容、目标、预期成果与水平、所需科研条件、时间进度和申请资助的经费计划、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三、指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函审)。根据专家评审建议,指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四、专项资金资助的研发项目获批准后,受资助培养对象须填写《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一式五份,由指导小组办公室与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具体事宜由指导小组办公室按国家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合同制管理。指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合同约

6、定分二次拨款,合同签订首期拨付70%,余额(30%)待执行项目完成提交验收前一次性拨付。受资助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每年年终须向指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余额资金接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九条受资助培养对象因主观情况致使研究内容、目标、时间进度和经费开支等发生变更的,须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指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情况属实的,指导小组办公室可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更改或终止。第十条受资助培养对象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难以取得预期研发成果的,本人又不按

7、本办法第九条办理的,受资助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或撤销建议,经指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终止或撤销资助资格。受资助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及时向指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财务清算报告,余额资金及资产如数上缴指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资助资金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合同合约纠纷,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受资助培养对象省内变动工作的,若调入单位具备必要的科研支撑条件,本人又能继续履约的,经调出、调入单位会商,指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受资助培养对象可按财务手续将专项资金余额转入调入单位,继续实施研发项目。受资助培养对

8、象调出本省,经培养对象原所在单位和受资助对象申请,在指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培养对象原所在单位和培养对象本人共同签订《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专项资金补充协议书》,并明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培养对象原所在单位所有,受资助对象可按财务手续将专项资金余额转入调入单位,继续实施研发项目后续工作。如培养对象原所在单位及受资助对象未提出申请,其专项资金自然终止,余额资金及资产应于次月如数退还指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二条研发项目完成后,受资助培养对象应在两个月内写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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