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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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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冠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冠县扶贫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一)事关全县扶贫开发的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 (二)冠县扶贫办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情况; (三)出台的有关扶贫开发的政策规定、规
2、范性文件等; (四)减贫责任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计划、贫困退出等情况; (五)精准扶贫措施和重点扶贫工作落实情况;-6- (六)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其他按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冠县扶贫办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除按第五条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七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3、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信息,不得公开。第三章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冠县政务网或者新闻发布会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九条冠县扶贫办政务信息本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本身不包含产生时间的,以最后定稿为信息产生时间。-6- 第十条使用冠县扶贫办拟稿纸拟制的公文,拟办科室应在拟稿纸标注“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并按公文审核程序逐级审核确认。属“主动公开”的,文件印制后,拟办科室应在5个工
4、作日内将电子版文稿交县扶贫办信息中心,并按照网站管理办法流程办理、发布。 第十一条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作。根据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制作、保存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并对内容进行核实、保密审查; (二)审核。制定的政务信息,须报该科室分管领导审定,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信息,报办主要领导审定; (三)发布。经办领导审定的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交县扶贫办信息中心在冠县政务网上发布。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冠县扶贫办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可在冠县政务网“依申请公开”
5、栏目在线提交,也可在冠县政务网下载或到冠县扶贫办领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当面递交,也可用邮寄方式送达。 (二)受理。通过官网提出公开申请的,由冠县扶贫办信息中心接收,送政策调研组登记。通过其他途径提出公开申请的,由政策调研组接收登记。政策调研组-6-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三)办理。政策调研组提出拟办意见,按照职责分工交相关业务科室办理。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答复意见后,报该科室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可征求办法律顾问的意见。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信息,须报办主要领导审定。办领导签批后送政策调研组。 (四)答
6、复。需要通过冠县政务网答复的,由政策调研组交县扶贫办信息中心办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答复的,由政策调研组办理。对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冠县扶贫办信息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第十三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
7、计算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冠县扶贫办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印、刻录、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6-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第十五条成立冠县扶贫办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加强对办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对县级政府扶贫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办公室设在政策调研组,承担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冠县扶贫办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办主要领导担任,办其他领导同志为副组长,办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各科室按照本办法要求配合做好涉及本科室业务范围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由
8、政策调研组会同有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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