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山体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第一稿

镇江山体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第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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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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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第一稿)》征求意见《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已由镇江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第一稿)》全文及其说明予以公布,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反馈至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电子邮箱:zjrdfgw@126.com;联系电话:844961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体保护,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相对高程

2、20米以上、坡度大于10度以上的地貌体。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山体地貌的破坏,维护和恢复山体自然生态系统的活动。第三条9山体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和重大、复杂的山体保护工作。辖市(区)人民政府是本管辖区域内山体保护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山体保护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本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山体保护经费的投入,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山体保护

3、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第六条市、辖市(区)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农业、环保、文化、旅游、公安、水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山体保护职责。第七条山体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依照本条例履行山体保护义务,承担山体保护责任。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山体保护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山体所在地人民政府举报破坏山体的行为,山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9第二章规划保护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山体保护总体规划。山体保护总体规划应

4、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水土保持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实行山体分级保护制度。由市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山体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山体保护名录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名录。第十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一级保护名录:(一)位于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规划保护区内的;(二)有重要历史遗存或者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三)港口、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四)重要水源涵养保护范围内的;(五)构

5、成城市景观格局主要组成部分的。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二级保护名录:(一)村(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的;(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9、河岸湖泊直观可视一千米范围内的;(三)建有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四)构成城市局部景观格局重要元素的;(五)其他有利于区域环境改善、水土保持价值的。第十二条一级、二级保护名录以外的山体列入三级保护名录。第十三条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市辖区范围内列入一级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辖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列入一、二、三级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规划;市辖区规划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区域内列入二、三级保护名录的

6、山体保护规划。山体保护规划经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市、辖市(区)规划部门编制山体保护规划时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农业、水行政等部门意见,并听取当地镇(街道)、村(居)委会、单位和村(居)民代表的意见。山体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山体保护规划不得随意变更。因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以及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进行变更,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9山体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山体现状、保护原则、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与保护控制线、管控措施等。第十六条列入一级、二级保护名录的山

7、体,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体保护规划确定的山体保护控制线,设置界桩、界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路网进行区隔。禁止随意移动、毁损山体保护控制线的界桩、界牌。第十七条一级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实施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一)国家军事设施建设;(二)国家和省级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三)保护山体修建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四)对现有的庙宇、道观、文物遗存、旅游休闲等建筑和设施按照规划进行的加固、修葺、改造;(五)古树名木以及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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