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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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及立法建议  摘要:社会信用问题已经成为事关我国社会经济能否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关乎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要求建立起一整套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信用制度,更需要建立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作后盾。  关键词:信用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缺失信用立法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起步较晚,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加入WTO之后,外国信用机构不断涌入,我国的信用建设面临更大的威胁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积极探索并加快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便具

2、有更加重要的意义,现从法律角度就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谈谈自己的认识和建议。  一、信用及信用体系的基本理论  1信用概念5  信用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Credio",原意为信任、信誉、相信,后被引入英文。汉语"信用"在《辞海》中有三种解释,一是"信任使用",二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三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与货币借贷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其主要形式包括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在伦理学上,信用主要是道德上的主张,是指诚实守信,遵守诺言,是一种好的德行、善的表现。  2信用体系的基本理论  "信用体系",

3、顾名思义,就是各个方面的信用组成的一个集合。另外,信用体系还可以从"信用"在社会生活中的运行来理解。从这一角度,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四个环节:信用关系的产生、信用的风险管理和分散、信用信息的服务、失信行为的惩戒。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概况  1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各类信用工具被推广使用,信用交易正在形成。全国整规办、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都积极推进信用建设,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有了较大进展。上海、深圳、北京等一些城市积极开展信用制度建设,在改善信用环境,规范经济秩序,在促进经济发展上已产生积极的影响。  

4、2我国目前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  在中国,虽然诚实守信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但整个社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却都严重的缺乏信用意识。失信行为只要不危害自身利益,多数人不会主动地去制止或举报,甚至对危害到自身利益的失信行为也不过于追究失,最终导致各种失信行为盛行。  2.2信用立法尚不健全5  我国目前社会信用活动始终处于缓慢和混乱的发展状态。其实我国并非没有信用法规。此外,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制度等尚未建立。"总体来看,我国目前在信用立法方面做得远远不够,目前的信用法律法规根本不能适应日益变化的信用市场需求。  2.3信用管理

5、不规范  目前我国对社会信用的管理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领导机构"缺位"。其次,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不统一。最后,信用管理的效力不足。  2.4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低  我国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还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一方面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还很少。  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立法思考  鉴于社会信用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上述的种种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显得愈发重要。  1.尽快颁行民法典,确立保障社会信用的民事基本法。尽快颁行民法典,给予"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

6、王条款的至高地位,理所当然地成为完善信用立法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同时,还应扩大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并引申出各种附随义务。使这一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制度,各种单行法律之中。5  2.建立并完善信用管理立法体系。信用管理立法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在立法中要明确信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范围。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应是最主要的信用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进行规划和立法,规范和监督信用市场,鼓励信用工具投放和信用交易,对信用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等等。在明确了政府职责的基础上应进对各部门行科学的分工,各负其责,不越位、错位,更不缺位。这样才能改变目前我国标准、方法不统一的信用管理

7、局面,避免部门之间的重复建设、互不衔接,以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其次,明确政府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法律应对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服务行为予以法律上的认可,让他们有权采集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调查。再次,立法应明确每个社会成员都要加强对自身的信用管理,特别是企业。  3.制定关于信用信息开放法律法规。为了实现信息开放,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就必须对信用信息的开放,收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立法。我国应抓紧出台《信用信息公开法》、《信用信息保护法》等,这方面立法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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