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独任法官制度改革与启示

德国独任法官制度改革与启示

ID:31392051

大小:138.00 KB

页数:25页

时间:2019-01-09

德国独任法官制度改革与启示_第1页
德国独任法官制度改革与启示_第2页
德国独任法官制度改革与启示_第3页
德国独任法官制度改革与启示_第4页
德国独任法官制度改革与启示_第5页
资源描述:

《德国独任法官制度改革与启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德国独任法官制度改革与启示  摘要:为了促进诉讼程序,高效审理案件,德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独任准备法官制度为充实审理服务。由于和证据调查中的直接主义背道而驰,独任准备裁判的法官权限随之扩大,摇身一变为独任审判型法官。由于是否独任审判取决于合议庭的裁量,限制了独任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面对诉讼案件激增,基本型独任审判法官应运而生以缓解法院日益不堪的审判重负。相较德国全方位扩大独任法官审理而言,我国独任审判制度适用范围狭窄,未能担纲审判第一线的重任,扩大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并将案件独任化乃是缓解审判负担、迅速解决纠纷的必由之路。  关

2、键词:诉讼促进;独任准备;独任审判;基本型独任法官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116  引言我国《民事诉讼法》自实施改革以来,为法院“减负”25一直是头等任务。快速化审理也成了缓解法院审判压力的首要价值目标。由于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单独明确规定独任法官制度。因此在众多实现快速审理的方略中,不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于独任法官实现此目标的作用关注较少。对于缓和不断增长的案件压力与审判资源不足之间的紧张关系而言,瘦身化的独任审判制度的合理运用将是有益的尝试。德国《民事诉讼

3、法》曾三度大改独任法官制度以促进诉讼,实现审理高效化。申言之,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自诞生以来,虽然为了迎合时代的要求已经数度修改,但任何一次修改无一不是以“程序促进”作为改革的目标。“适当、公平、迅速、廉价”的解决法律纠纷是民事诉讼的理想。其中,前两者公平适当解决纠纷实质上也包含了诉讼“迅速”解决的意思[1]。为了实现纠纷“迅速”解决的目标,旨在“促进诉讼”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立法和实务两个层面都进行了各种积极的努力。1977年7月1日所施行的《司法简素化法》旨在“促进诉讼”并“简化诉讼”,大幅度修改了既往的判

4、决程序。于此之前,1975年1月1日的修改法,即所谓的《负担减轻法》为了减轻地方法院的负担并简化程序废止了独任准备法官制度,并在一审地方法院的判决程序中导入有权独自作出判决的单独法官(判决单独法官)以取代旨在准备辩论的单独法官。1975年与1977年的修改因为起源于所谓的《促进法案》[2]。2001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再度修改,其中所涉及的六项修改中便包括了新设基本型独任法官制度并予以扩大适用,将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独任化,甚至在控诉审中引入了独任制法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旨在通过描述德国百年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独任

5、准备到独任审判再到基本型独任审判扩大化的过程,为完善我国独任审判制度立法提供些许比较法上的知识。  一、准备型独任法官之诞生(一)口头审理方式之弊  1德国口头主义的内容及意义25  在普通法诉讼时代,所谓德国普通法诉讼,乃指14、15世纪罗马教会法继受以来,将以帝国法院诉讼程序为对象的帝国诸法令及习惯法作为主要法源所形成的诉讼。一般而言,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仅仅是制作的诉讼记录并不能作为判决资料,当事人的行为本身也必须构成书面行为,亦即采用严格的书面主义;为了避免判决法官因接触当事人而受到不当影响,判决法官必须基于其他独立法官主

6、持下的辩论、证据调查结果做出判决,亦即采用间接审理主义;审理过程(辩论、证据调查程序)根据书面主义的要求采用非公开主义;为了防止诉讼迟延,采用同时提出主义,被告必须在应诉答辩的同时提出所有的抗辩,原告在对抗辩作出答辩的同时提出再抗辩,稍有懈怠将无法补充,亦即采用同时提出主义。申言之,在证据调查阶段必须同时提出所有的证据方法;采用所谓的法定证据规则,规定了法官认定事实的要件;辩论(主张)阶段与证据调查阶段根据证据决定区分,亦即采用证据分离主义。德国所实行的乃是书面审理方式。与此相对的是口头审理方式,乃是其后为顺应社会经济政治要求,

7、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审理方式。口头审理方式乃是关于民事诉讼行为方式的原则,亦即当事人在口头辩论期日出庭并以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资料的原则,又称为口头主义[3]。口头审理方式乃是从书面审理方式演化而来。  德国旧《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CPO)第一编《总则》中第三章《诉讼程序》的第一节专设了“口头辩论”。CPO第119条规定:口头审理主义亦即明确了必要的口头辩论原则。据此,口头辩论始于原告的请求亦即原告朗读诉状、准备文书。被告对上述请求的应答、原告提出的请求理由事实及法律主张、被告的答辩(对主张提出否认或抗辩)、

8、对抗辩的答辩、甚至证据申请等等全部必须“自由演述”25。此外,该法尽管规定口头辩论应准备书状,但当事人不提出准备文书也不会遭受实质上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即便在口头辩论中陈述准备文书所没有记载的事项亦可。证据调查原则上必须在受诉法院面前为之,特别是不认可证人的书面回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