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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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为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07号)精神,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经我局党组研究,参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

2、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第二条 我局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三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

3、、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六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

4、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

5、和提供证据的,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七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九条  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

6、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十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负责人

7、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对容易引起行政争

8、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七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九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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