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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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每年6月30日为“广东扶贫济困日”。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是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10月17日全国“扶贫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门,是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实施、扶贫济困、共促发展、共享成果的要求,以促进我市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

2、现共同富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全市性扶贫济困活动。第三条肇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负责活动的执行实施,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设在肇庆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第四条受赠人是指市、县(市、区)设置的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他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参与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可在当年5月31日前向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当地扶贫济困日活

3、动的指定受赠人。使用人是指捐赠财产使用计划的具体执行、实施人。受益人是指捐赠财产的帮扶对象。捐赠财产是指受赠人在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接收的捐赠资金、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以及经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接收的开展扶贫济困项目确实需要的物资。第五条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第六条使用捐赠财产应当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项专用,确保公益性,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七条捐赠财产的帮扶对象和使用范围:(一)用于帮扶我市城乡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二)用于我市贫困村的扶贫开发项目;(三)用于捐赠人指

4、定的与我市扶贫济困相关的项目;(四)用于发展符合我市扶贫济困宗旨的公益慈善事业。第八条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捐赠活动实行项目管理。扶贫济困捐赠项目由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根据当年扶贫工作任务和困难群众需要提出,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需开展当年扶贫济困捐赠项目以外的扶贫济困活动并向社会募捐的,应当在当年5月31日前将扶贫济困活动方案报送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同意立项后方可开展,其活动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九条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接收捐赠财产到帐、交付或使用年度统计的起止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次年5月

5、31日。符合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项目要求以及经批准实施的其他捐赠项目的捐赠财产纳入当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统计。捐赠人捐赠财产分年度交付的,以当年实际捐赠交付数额统计入帐。第二章募捐和捐赠第十条受赠人可根据当年扶贫济困项目需求举办义演、义赛、义卖等形式的募捐活动;非受赠人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会同受赠人共同进行。第十一条受赠人在开展募捐时,应当在举办活动7天前向社会公开包括下列内容的募捐方案:(一)受赠人的名称、地址、银行帐号等;(二)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三)募捐的方式;(四)募捐财产的使用方向及计划;(五)受益人或者资助项目名称及申请程

6、序;(六)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募捐活动方案公开前应当报送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送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捐赠人可以在当年公布的指定受赠人中选择符合其意愿的受赠人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第十三条捐赠人捐赠时可以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与受赠人签订《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内容具体详尽,包括但不限于约定捐赠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额、质量、兑现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但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使用人、受益人。征得

7、捐赠人同意,受赠人应当在捐赠协议签订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协议相关内容。捐赠人应当诚信捐赠,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捐赠人不能按时履行捐赠协议或捐赠承诺的,应当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并协商签订履约补充协议。如原协议已向社会公布的,补充协议也应当向社会公布。捐赠人不能按时履约又不及时向受捐人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协议的,受赠人可向捐赠人发出捐赠款物追索通知书。对属于公开募捐的,追索通知书送达1个月后,捐赠人仍不履约的,受赠人可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说明。第十四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将捐赠财产捐赠给受赠人,由受

8、赠人协助完成工程项目;也可以将捐赠财产直接捐赠给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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