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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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浅析  摘要:证明责任在我国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念。本文就证明责任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产生与发展,以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内涵、性质及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做了详细介绍。  关键词: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在法学界一直是热门核心的讨论议题,法的含义可广可窄,但最基本不变的就是:一方面,对人们行为作出限制与规范;另一方面,对社会裁判作出规范。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其前提必须能够认定证据以及事实,若不能,必须要有人承担后果

2、,这就是证明责任。  一、外国法语境中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在以前还称为"立证责任"、"举证责任",最先使用"证明责任"说法的是日本。  (一)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概念  美国学者威格曼认为英美法系"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首个提出者是美国学者赛叶,赛叶的《证明责任论》说明了区别这种观点的意义,接着又在《证据理论研究》中对这种观点的地位和作用做了详细解释[1]。因此,英美法学者认为:首先,诉讼当事人应积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其次,诉讼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供证据是一种义务,而

3、非权利;最后,对前两种认识不做明显的区分,相混合来认识证明责任。6  (二)大陆法系的证明责任概念  德国学者尤里乌斯.格尔查首创了将"证明责任"的含义分作"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和"诉讼上的证明责任"两个概念[2]后,至20世纪初,德国法学界普遍接受"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  目前,对证明责任的理解,大陆法系国家普遍为三种观点:1、行为责任说,持此观点的看法认为证明责任即提出证据的责任,该学说当前已被摒弃;2、结果责任说,此种观点则认为证明责任为在庭审时,诉讼双方待争议的事实无法确认时,不利后果由负担证明

4、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3、行为和结果综合说,该说综合以上两学说,认为证明责任两者兼有,本质在结果意义上,而行为上则成为"投影"。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一)内涵  我国关于证明责任,学界众说纷纭,但主要有三个方向:行为责任说、结果责任说、双重含义说。目前,大多数学者比较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双重含义说",指诉讼双方在庭审中向法官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观点的的一种责任。  (二)性质  从法治的角度来探讨证明责任的性质问题,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比如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负担说、效果说等,

5、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前四种[3]。  1.权利说6  持此说法的学者把证明责任当成一种权利,从两方面来阐述:一,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所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事实主张和运用证据进行证明也是一种权利;二,当事人对诉讼有处分的权利,而提出诉讼主张和运用证据进行证明正是这种处分权的体现。  2.义务说  同意该说法的学者认为:诉讼人所做的事情都是其应该且必须做的,如果证明责任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放弃,而且放弃权力不应导致额外的法律后果,但是,证明责任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实施的行为。  3.责

6、任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属于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向法庭提出某种事实主张,就有责任用证据加以证明。但此观点认为,责任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把证明责任说成当事人的义务不太妥当。  4.负担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属于诉讼当事人的负担,从法律上讲,证明责任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而是诉讼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所期望的目的而必须接受的一种观点。  三、关于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一般规则  1.无罪推定原则6  刑事诉讼中,一般是以无罪推定原则为解决证明责任分配或分担的首要

7、原则。实行无罪推定,证明责任就在公诉方,公诉方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法庭就应该宣判被告人无罪;若实行有罪推定,证明责任就落到辩方身上,辩方不得不向法庭证明被告人是无罪的,否则法庭就会认定其有罪。但要想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公平公正,就应把判错案的可能性无限度减小,这才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所在。  2.公诉案件中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刑事公诉案件中,一般由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罪,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则不需这样做。[4]庭审中,公诉人向法院所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仅应具

8、有真实性,而且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且不影响审判结果,辩方在此种情况下则采取不作为的方式。  3.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刑事自诉案件中,一般是由自诉人自己来提供证据证明,这是司法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普遍规律的体现。自诉人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便有极大的可能无法接受审判结果。  (二)特殊规则  1.证明责任的转移  证明责任转移与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也没有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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