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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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人社〔2016〕134号关于印发《南安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财政所、有关企业: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13号)和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泉财社〔2016〕186号)和《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社〔2015〕3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2、制定《南安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安市财政局2016年7月22日-12-南安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13号)和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泉财社〔2016〕186号)和《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社〔2015〕3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一、

3、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发放人员津贴等支出、“三公”经费支出。二、补助项目和标准(一)职业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12-2.补贴标准:①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直补企业培训补贴标准,按上述“见证补贴”办法补贴。直接考核认定为高级技师的每人补贴1000元。②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人员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结业证

5、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结业证书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结业证书分补贴结业证书与一般结业证书,补贴结业证书设顺序编码并记录在案)。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

6、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补贴对象:上述五类人员。2.补贴标准:实名制登记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由市人社部门组织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12-,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注﹞劳动者每获取一次证书(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发证时间一年内,获得不同等级、工种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补贴。(三)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①就业困难人员

7、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②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补贴标准:①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缴费额的不超过50%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

8、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②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缴费额的不超过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③用人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超过8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④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12-毕业生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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