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出租征税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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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房出租征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提升协税护税工作管理水平,确保地方税收稳定增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公安部等六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范围内私房出租税收由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征收。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分别成立私房税收代征工作领

2、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代征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联动、委托代征”的管理原则。第三条区地方税务局是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的主体。各乡镇、街道接受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代征本辖区私房出租税收工作。各乡镇、街道可根据代征工作的需要设立“私房出租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以下简称代征工作站),在乡镇、街道代征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代征工作。第四条私房出租税收的纳税主体:(一)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私房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是纳税主体。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私房出租行为由实际取得租金的出租

3、人为纳税义务人;第8页共8页(二)自有自用(含无租使用)房屋和有偿出租房屋的行为界定:对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须向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等证明资料。凡法人、产权人、户主姓名均一致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屋行为;除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无偿使用产权所有人房产,可视为无租使用外,其他无租使用房屋情形一律视为出租房屋行为。第五条下列行为属私房出租行为:(一)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二)承租人(个人)将租入的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三)个人以房屋作价投资入

4、股但不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只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四)个人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固定收入的;(五)其他租赁情形。第六条私房出租税收代征范围包括:(一)非住宅私房出租,包括商业用房、产权商铺、写字楼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二)住宅私房出租。第8页共8页第七条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规定,私房出租税收按以下综合征收率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按6

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第八条委托代征的期限以区地方税务局与各乡镇、街道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为准,一般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第九条计税租金收入的确定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一)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6、的;(三)房屋所有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无租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例举的无租使用情形除外);(四)拒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的;(五)《征管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核定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核定方法:一是参照政府授权部门公布的出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核定;二是参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别房屋租金价格水平核定;三是其它合理核定。(二)核定月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第8页共8页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房屋使用面积(三)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租金收

7、入×综合征收率第十一条私房出租税款征收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征收期限可实行简并征期,按年一次性征收或分次征收;对以前年度私房出租税收一律实行一次性征收。第十二条代征单位应采取以下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一)代征工作站逐户排查登记,并按规定填写好《私房租赁表》,建立健全代征工作台账;(二)纳税人自行填写《私房出租税收纳税申报表》,携带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到代征工作站进行纳税申报;(三)代征单位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在上述复印件上由纳税人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8、的印章(签字)后,将相关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计算出应征税款,进行税款征收。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保管、填用、结报、缴销《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简称《完税证》),实行专人领用、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开票、专人结报、按期缴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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