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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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采砂规则方案第一条保证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维护河势稳定,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河道采砂。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行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河道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方案。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置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乡(镇)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

2、理工作,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交通、海事、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庇护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第七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第11页共11页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河道采砂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征求市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

3、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征求同级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县级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需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依照原批准顺序报批。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平安、通航平安和生态安全的要求。第九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马力)。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列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

4、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航道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水工程平安维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规划保管区;第11页共11页(三)桥梁、码头、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设施平安维护范围;(四)鱼类主要产卵场、洄游通道、越冬港等水域;(五)生活饮用水水源维护区、自然维护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直接影响水生态保护的区域;(六)界线不清或者存在重大权属争议的水域;(七)影响航运的水域;(八)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十一条下列时段应当列为禁采期:(一)江河、湖泊等达到或者逾越警戒

5、水位时;(二)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三)桥梁、码头、水利以及过河隧道、缆线、管道等基础设施施工期间;(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十二条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市交通、海事、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河砂可采区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河道管理权限。第11页共11页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河道管理权限,河砂可采区内因航道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

6、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临时划定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第十五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但个人年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第十六条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许可。依法对鹰潭段河道采砂实施许可;河的采砂,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政府

7、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由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河道采砂。第十七条申请河道采砂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四)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第11页共11页(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越750KW(六)无违法采砂记录;(七)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检验证书、船只证书齐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采

8、砂所在地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采砂船舶、机具登记证书;(四)用采砂船采砂的应当提交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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