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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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通知,我局对机关相关处室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条款认真梳理、基准细化,确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社会团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

2、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第13页共13页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

3、章的”:1.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2.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责令改正,并停止活动3个月;3.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有获取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任何后果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活动6个月,并责令撤

4、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已获取违法所得,予以全部没收,并处4倍罚款。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而取得的违法经营额,予以全部没收,并处4倍罚款。(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第13页共13页1.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停止活动6个月(停止活动期间,没收其法人证书及印章),仍然拒绝的,予以撤销登记;2.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其中:未按期接受年度检查的,予以警告;一年未接受年度检查的,停止活动3个月;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接受年度检查的,撤销登记;3.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中,当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停止活动3个月;连续两

5、年年检不合格的,撤销登记。(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1.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停止活动3个月;2.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登记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3.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一经查实,停止活动6个月(停止活动期间,没收其法人证书及印章)。(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1.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停止活动6个月(停止活动期间,没收其法人证书及印章),取缔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没收已取得的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倍罚款;2.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的,予以警告;情节严

6、重的,停止活动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13页共13页3.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取得非法经营额或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其中,违法经营额或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或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或非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2.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7、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3.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侵占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责令改正,停止活动3个月。2.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停止活动6个月(停止活动期间,没收其法人证书及印章),追缴私分的资产,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第13页共13页3.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责

8、令改正,停止活动6个月(停止活动期间,没收其法人证书及印章)。(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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