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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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理工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专项资金预算的严肃性,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3〕7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3〕80号)、《陕西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3〕81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财会〔2012〕21号)等文件精

2、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实现既定的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具有一定时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条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学校专项资金一般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省属高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省属高校高水平大学基建项目、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省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省属高校

3、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指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省高校重点科研项目、省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等)、高校教育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项目所涉及的财政资金(如无特殊说明,统一简称为财政专项资金)。校级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校内各部门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特定用途的经费。主要包括人才引进、师资队建设、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设备购置、基本建设、修缮改造以及其他综合项目专项资金(如无特殊说明,统一简称为校级专项资金)。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拟

4、建设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按项目建设内容确定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程序审定后,校财务处统一组织上报省项目库,并执行省财政预算资金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校级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由学校财务处负责,项目管理部门承担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类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发展规划处(学校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办公室)负责省属高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省属高校高水平大学基建项目、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科技处负责省属高校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科技创新团

5、队、校级科学研究项目;教务处负责高校教育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业建设项目;研究生院负责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特色重点学科项目、省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校级学科建设项目;实验管理处负责教学实验室建设以及其他教学条件改善等项目;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项目;资产处负责金花校区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房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办公家具更换与维修项目;曲江管理处负责曲江校区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项目;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其他未列举项目的管理由学校

6、依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预算与上报第六条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发布的项目征集指南下达财政专项与校级专项项目申报通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政状况,遵循“保证建设重点、早编细编预算、明确项目责任、严格绩效考核”的原则。对所负责申报的项目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从实施的背景与必要性、实现的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明细等方面按标准文本编制项目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项目申报材料。第七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项目的组织、规划、论证

7、、评审,提出对项目申请资金的具体意见报送财务处,财务处负责汇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同意后,上报上级财政专项项目库。第八条纳入财政专项项目库的财政专项资金及校级专项资金由财务处编入学校年度预算;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管理。对已经纳入财政专项项目库但当年未安排的专项,确需在以后年度安排的,财务处应积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纳入下年度专项项目。第十条校级专项实行零基预算,每年申报一次,预算项目完成后,项目资金结余年末清零

8、。次年需继续立项建设的项目,作为新的项目重新申报。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根据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二条专项项目建设的招标应依据学校审定的专项项目建设目标和资金额度实施,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目标的范围和资金额度组织项目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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