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临时占路建立监管办法

高速临时占路建立监管办法

ID:31574844

大小:49.18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1-13

高速临时占路建立监管办法_第1页
高速临时占路建立监管办法_第2页
高速临时占路建立监管办法_第3页
高速临时占路建立监管办法_第4页
高速临时占路建立监管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高速临时占路建立监管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高速临时占路建立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临时用地行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被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时用地范围。(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碴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对工程地质、水文

2、地质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三)采石、挖沙、取土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第三条临时用地原则。(一)临时用地应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原则上不能突破工程设计文件确定的临时用地使用数量。(二)临时用地应当少占用耕地、林地,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三)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5页共5页(四)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要落实绿化和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四

3、条临时用地期限。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在用地期满前15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五条临时用地资料。(一)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电子坐标,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二)临时使用林地或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4、查同意的文件。(三)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应当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四)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经评审合格的耕地复垦方案。第六条临时用地审批。(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第5页共5页(二)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三)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四)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批准的,应当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书等材

5、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可以批准的,及时办理审批文件,并组织确定用地范围;不能批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私下与农户协商使用临时用地。第七条临时用地补偿。(一)临时占用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应按年产值和使用年限进行补偿,年产值标准分别为:水田1650元/亩,旱地1050元/亩,专业菜地2600元/亩,专业鱼池2200元/亩。(二)临时用地上的青苗,按规定进行补偿。(三)临时用地上涉及建(构)筑物拆迁的,按规定进行补偿。(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复垦后地类标准降低的,按使用

6、前后相应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差额予以补偿;不能复垦的,按原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第八条临时用地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向项目业主单位缴纳复垦保证金和相关费用:(一)确需临时使用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吉首市:水田、专业菜地按XX0元/亩,旱地按1XX元/亩标准收取;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水田、专业菜地按16000元/亩,旱地按10000元/亩标准收取。第5页共5页(二)临时使用林地的,除按800元/亩缴纳复垦保证金外,还应按规定向当地林业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属省内审批的,按每亩1500元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需报国家审

7、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部门负责对复垦后的林地进行森林植被恢复。第九条临时占用耕地不能复垦且需要永久征用的,临时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条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达到耕作条件,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单位没有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交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要求,对复垦土地验收进行严格把

8、关。第十一条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第十二条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关于临时使用道路和水系的相关问题。第5页共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