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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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1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浦北县石埇镇人民政府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浦北县石埇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浦北县石埇镇越州街55号10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7-8618003监督电话0777-255090012设定依据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

2、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

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第十条除平均承包以外的自然资源、资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租赁经营。土地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自然资源、资产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成员代

4、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七条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当于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13实施对象符合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单位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5、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

6、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第十条除平均承包以外的自然资源、资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租赁经营。土地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自然资源、资产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七条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

7、送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当于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16行使内容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19实施条件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

8、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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