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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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

2、开招聘。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市人力资源和

3、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招聘单位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第九条 招聘中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得对岗位的报考专业、年龄、技能等进行有指向性限制。第十条 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确定拟聘人选;(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

4、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内容应包括: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核准岗位数、实际聘用人数、拟招聘职位数、拟招聘人数、拟招聘对象及范围,拟招聘时间等。第十二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

5、聘信息,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区县政府网站或本单位网站同时发布。第十四条 招聘信息的内容包括:(一)招聘单位的名称、性质、职能、地址;(二)招聘岗位、专业、人员数量及待遇;(三)招聘对象、范围、应聘人员条件;(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五)考试时间、考试范围、入围比例。(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第十五条 公布招聘信息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第十六条 招聘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第十七条

6、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第十八条 考试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采取分类考试。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为主;招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以考核实际操作能力为主。第十九条  考试和命题工作可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各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供命题和考试服务。第二十条 面试

7、、实际操作能力测评的考官应由5至7人组成,一般应由上级人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等组成。面试过程允许有关人员旁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提高面试考官的面试技能。第二十一条 招聘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确定后,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第二十三条 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三天内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查,组织考试的单位应予以受理。

8、复查范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确有差错的,应予以更正。第二十四条 负责命题服务的部门应加强题库建设,确保命题工作的科学性、保密性,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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