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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 言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学研究中一个理论性很强的问题,也是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课题。各国刑法所公认的刑罚止于一身或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要求,行为人只能对自己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也即只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如何确立,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打击犯罪,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的这一重大问题,因此,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所以,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意义重大。一、刑法中因

2、果关系的概述1)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哲学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是普遍与特殊或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哲学因果关系研究的是整个世界普遍存在的因果联系现象的规律和特点,哲学的因果关系,是客观事实的,不容人的主观意志创造,固然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而且在原因上,是有内因和外因的区别。而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目的是为了追究实施社会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确立客观基础,内容反映的是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关系,具有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刑法因果关系本身是一种带主观判断性的法律上的联系,自然有其自身的特点。刑法因果关系不必注重因果关系的

3、必然性或偶然性,也不能在事实的联系中寻求内因和外因的区别。而注重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危害结果负责,如何负责。但不能依此脱离哲学因果关系而独立存在。那种把哲学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割裂开来对立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同时,也不能简单地否认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把两者等同起来的看法,也是不正确的,虽然哲学因果关系虽包含了各门科学所研究的因果关系,但不能因此替代各门科学对各自领域中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4、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种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刑法因果关系。从以上的观点中可以看出:(一)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二)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

5、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三)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我国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地位的不同看法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我国刑法学界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把刑法因果关系作为犯罪构成必备的一个要件要素。特拉伊宁...教授认为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他明确指出:无论是罪过或是因果关系,都是犯罪构成的必

6、要因素。第二种观点把因果关系作为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侯国云教授认为,只有“实质犯罪”中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在“形式犯罪”中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认为不能把刑法因果关系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必备要素之一。第三种观点把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肖中华教授认为在任何犯罪构成中,都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素。这种观点认为因果关系自身并不是一种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它仅仅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两个事实特征之间的一种因与果的内在联系,因而不能看成客观要件。笔者认为准确地说,刑法因果关系主要存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结果加重犯中,而在行为犯

7、中确无考虑的必要。其理由如下: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明确了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目的是为定罪服务,因果关系犯罪构成属于客观方面的范畴,它的作用只是在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间起着连接的桥梁作用。由于法律规定行为犯并不以产生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因此这些犯罪中也就无须去研究因果关系。而对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危险犯,刑法要求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或特定的危险状态为必要条件,如刑法一般都明文规定了“因而致人重伤、死亡的”、“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用语,或者即使法律未明文规定,但这种因果关系

8、已蕴含地包括于其他要件的规定之中,因此需要人们运用刑法一般原理,根据法律精神,结合法条中所作的其他规定,进行认真分析认定。二、英美法系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英美法系以遵循判例为办案宗旨,刑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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