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性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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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机构性质的思考所谓性质,即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公证机构的性质,即公证机构区别于其他机构的根本属性。公证机构与其他机构相比究竟存在那些特有的属性,我国的法律界纵说纷云,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公证法草案时还没有个定认。原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不得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的说明》中解释“我们考虑,公证是否属于国家职能,公证处是否为国家公证机关,今后仍可以研究,法律对此可不做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最后审议《公证法》时,认为“本法应当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这是规范公证

2、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最后通过的《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了明确的界定,就是《公证法》第六条阐明的“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笔者根据自己的学习就我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性质的规定谈一点初浅的认识。一、《公证法》对公证机构性质规定的含义《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公证法》第六条阐明的“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四句话,三十七个字,包含着丰富的内容。(一)“公证

3、机构依法设立”明确了公证机构的“公立”性。《公证法》是我国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公证法》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也就是依国家的意志设立,依国家的意志设立,那它当然的就为“公立”机构。公证机构依法怎样设立,公证机构设立的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公证机构设立应遵循什么程序,以及公证机构负责人怎样产生,我国《公证法》分别在第七、八、九、十条做出了规定。《公证法》第七条对公证机构的设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

4、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法律这样规定:取消了现有的国家级公证处——...长安公证处和省、自治区公证处。明确了在一个城区不能出现不同层级的公证处。在一个城区若有多家公证机构,这多家公证机构必须处在同一层级平台上,有利于形成平等的竞争。公证机构设立的审批权依法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批准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执业证书,是公证机构享有公证证明权的标志,没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以公证机构的名义从事公证证明活动。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载明

5、的权限办理公证事项,不得逾越执业证书载明的执业范围。我国《公证法》第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法律这样规定,将公证处负责人由过去司法行政部门任命改为先由本公证机构的全体公证员及在编的公证人员推选产生,然后报请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再报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备案。(二)“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证机构的设立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这是国际公证制度普遍的特性。公证机构行

6、使司法证明权,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担负着很重的社会责任。公证机构及公证员通过司法证明手段,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公证制度它带有很强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一项公益性事业以营利为目的则势必与其履行的社会公益性职能相背离。“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排斥公证机构按照规定收取公证费。因为公证机构的公证员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必然要消耗一定的精力和成本,收取公证费一是补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消耗,二是减少不必要的公证。贯彻“不以营利为目的”

7、在实践中,我们应掌握的原则是:一、遵循便民利民原则,提供标准的公证服务,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公证需求。二、在公证机构的内部分配上,应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搞效益工资,不能按办证件数、收费搞提成。三、在公证收费上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能实行市场调节价。公证机构依据国家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既不高收又不能低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公证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四、国家在税收上给予公证机构优惠的税收政策。(三)“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

8、构。”1,“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要站在第三方的位置,不偏不依,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公证员不是政府的官员,公证员在执行职责时不受任何政府机构的影响,他在做出公证决策时没有任何上级单位或个人给他发出指示或施加任何影响,法律法规是公证员的惟一行动规则。公证职能由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行使公证职能。为了保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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