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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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一认定标准和管理程序,全面提高水产品安全质量水平,推进现代水产养殖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是指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认定合格、获得省海洋与渔业局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水产品生产场所。第三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水产品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提出申请。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定、生产和监督管理,按

2、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无公害水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负责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的申请受理、审核与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的评定标准第五条 申请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1.产地区域范围明确;2.产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集中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湖泊、水库:面积在20公顷以上;——池塘:面积在2公顷以上;—15———工厂化养殖水体:面积在5000m3以上。3.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标准;4.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和完整的生产、销售和投入品(苗种、饲料、渔药等)记录档案。5.投入

3、品来源合法并可追溯。近两年配合各级监督抽查,投入品和养殖产品无不合格记录。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内检员)。第六条产地使用的各种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质量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投入品。养殖种苗必须来自合法种苗企业或自繁自育。产地生产过程中用药必须符合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要求,同时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要求。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第七条 申报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与审查报告(2014

4、版)》2.营业执照、养殖证;3.内检员证书;4.质量控制措施;5.生产操作规程;6.最近一个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7.以“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形式的申报主体应—15—提供农户清单、购销合同范本以及统一的技术和管理措施;8.产地环境检测、现状评价或产地环境调查报告(原件盖章);9.产品检验报告(原件盖章);10.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1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陆表》(电子版);12.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现场检查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对申请人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

5、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现场检查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开展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检测。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定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及时出具产地检测报告、环境评价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并将采样原始记录复印件一并发给申请人。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按照《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环境检测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初次申请须进行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价:——养殖用水直接来自饮用水源(备用水源)。——近一年内,产地环境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的。第十一条不作

6、环境检测与评价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书面确认。—15—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测结果,并按约定价格收取检测费用。第十三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在《申请与审查报告》中签署推荐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审查。第十四条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在收到县级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与审查报告》中签署推荐意见,上报省级工作机构。第十五条省级

7、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市级工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定,并上网公示7天。对公示对象无异议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发文予以公布,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申请的相关要求和工作程序,将纳入政府网上政务大厅便民服务范围。第十六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要督促已获得无公害产地认定的单位设立保护性标志。标志必须标明产地范围、规模、认定机构、申报单位、负责人、有效期、所执行的标准、质量承诺等,接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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