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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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厦门中院民二庭课题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厦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各类与公司法有关案件的过程中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但也在实践中发现《公司法》本身以及《公司法》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上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较为突出和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研讨,寻找审判实务中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途径,并对《公司法》的修订提出合理化建议。关于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公司法案件审理中,如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纠纷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诉讼中,经常涉及到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2、,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如何认定公司股东资格至今尚无定论,加之我国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审判实践中认定的难度较大,各地做法不一,给处理这类纠纷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亟待统一。一、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几个不同依据。(一)缴纳出资与股东资格的认定在我国理论界,有观点认为,股东是指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或股份的持有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人们通常会把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但我们认为,仅以出资认定股东身份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立法规定,且与法理不符。首先,并不是任何向公司(设立中公司)投入资金的

3、人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投资人出资后,可能存在诸多阻碍其成为股东的事由,如投资人在公司成立前撤回出资、公司因各种原因最终未能成立等;其次,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股东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只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未依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8条规定,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差额补交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行政法规中,也仅仅规定对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责令改正,只有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者才可能撤消公司登记

4、、吊销营业执照。第三,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至少没有考虑到因继承、合并、赠予等原因无偿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状况,因上述情形继受股东资格时,取得股东资格勿需继受人本人出资;也没有考虑增资取得中,基于优先购买权而向原股东增资不会产生股东资格取得的问题。(二)设立协议和章程记载与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指出,如果对于相同的法律事项,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不同的规定,无疑设立协议应让位于公司章程,自然失效。如果设立协议中有公司章程未涉及但又属公司存续或解散之后可能会遇到的事项,相应的条款可继续有效,但效力只应限于签约的发起人。股东或投资者间的关系和利益冲突,在公司成立之前,是由发起

5、人协议调整,而在公司成立之后,则由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调整。...有观点认为应以股东姓名或名称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判定股东身份的依据。但我们并不认同这个观点。虽然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合法成立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具有约束力,但章程记载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公司章程只是确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必要形式要件之一,并非确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充分要件。(三)工商登记应否成为确认股东资格的必经程序按照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成立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我国学者的论述中,公司登记与股东资格的取得,常常被视为对应关系。有人

6、认为:我国法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只以公司登记为准,即一旦签发营业执照,出资人即取得股东资格。我们认为,我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中并未明确将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作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条件,而只是要求股东(或发起人)的人数和出资符合法律的要求。因此,这种登记事项并无设权性效果。如果将工商登记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设权程序,那么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就应当视为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或者即便视为民事诉讼,被告也应当是工商登记机关,而非其他主体。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工商登记可以被视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但不具有股东资格创设性效果。(四)股东名册对股东

7、资格认定的作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指公司的记载股东及其股份而设置帐簿。是公司必备的文件之一。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但公司法对股东名册的效力未作规定,在我国审判实践中,也并不重视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证据功能。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之间是何关系?股东名册是否视为证明记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是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准据?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和实际股东不同,应否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名册认定股东资格?我们认为,股东名册主要具有三项功能:第一,对抗公司的功能,公司根据股东名册来认知股东,记

8、名股东凭股东名册记载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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