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附民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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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后的赔偿请求权如何受诉讼时效规制案例:2002年10月18日,因纠纷被告袁某用刀砍伤原告赖某背部致轻伤甲级,赖某当日住院治疗至2003年9月5日出院,医生建议原告人一年后拆内固定。2003年2月被告归案,2004年6 月23日原告赖某在公安机关领取被告袁某于2004年2月12日转交的赔偿款一万元,在刑事诉讼期间,赖某经法院通知,其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其双方另行协商。2005年2月28日法院对其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并于次月11日生效,同年5月15日袁某刑满释放。20

2、05年6月16日,经法律服务所委托对赖某进行法医学鉴定为伤残九级。2005年10月19日至28日赖某到医院拆内固定物。2005年12月底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被告答辩原告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对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多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赖某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不提起,刑事一审判决后赖某依法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按照诉讼时效规定,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受伤害之日起算或从伤势确诊之日起

3、计算,当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早已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这就必然导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而提起民事诉讼却不能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这样一种矛盾。因此,刑事犯罪被侵权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刑事一审宣判后起算。即本案原告人身权被侵犯的诉讼时效应自2005年3月1日起算,故原告起诉未超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身侵权案件,往往涉及被侵权人的伤残鉴定或后续治疗问题,因此,该情形下,诉讼时效应从经鉴定确定伤残或后续治疗终结后起算。即本案原告要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告拆除

4、内固定物后,即2005年10月29日起算,故原告起诉,未超诉讼时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就其法律特征来说,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当事人也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属法定期间。同时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经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相结合才发生一定的结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在,即其具有法律要件的属性。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

5、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本案属人身损害侵权之债,按照法律规定该请求权之诉讼时效为一年,其诉讼时效期间,依“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原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68条之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原告的伤害是明显的,依法应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因刑事诉讼出现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即自2005年3

6、月11日起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其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至2005年9月10日止诉讼时效完成,而原告赖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使诉讼时效再次中止或中断的事实行为,故其于2005年12月底向法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消灭,即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对犯罪侵犯的民事权益,在两种司法救济途径可选择的情形下,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就上述三种不同意见,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因犯罪遭受侵害

7、的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刑事犯罪侵权相对于民事侵权,有其特殊性。刑事犯罪一般情况下一方面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侵犯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因此,刑事法律规定了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一方面惩处犯罪,另一方面赋予公民要求退赔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且不收受理费这一经济、快捷、高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第八十九条规定还限定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即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

8、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此规定,刑事一审判决的宣告日,即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人的权利消灭日。本案原告赖某明确表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其该权利自2005年2月28日消灭,其仅享有刑事判决生效后即2005年3月11日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    原告赖某提起民事诉讼予公力救济,其遭受的人身侵权损害,享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应依法受到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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