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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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民刑先修班刑法授课提纲韩友谊第一编刑法的基本架构刑法的概念和性质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罪刑相适应原则主体、行为、结果客观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典型的犯罪构成故意、过失主观构成要件总论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犯罪论预备未完成形态未遂“修正”的犯罪构成中止共犯形态想象竞合犯行为单数法条竞合继续犯罪数论连续犯行为复数牵连犯吸收犯刑种:主刑、附加刑量刑情节:从轻、减轻、从重、累犯、自首、立功量刑

2、制度:、数罪并罚、缓刑刑罚论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一、总则与分则分则是针对特定具体犯罪行为的规定(如故意杀人罪),明白的宣示出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基于立法经济的考量,总则则是将分则所列举的犯罪类型中的基本原则以及共通的要件作统一、概括的规定(如罪刑法定原则、故意与过失)。二、不法与有责刑法总则里最重要的体系。在不法层次,判断的对象是行为,借助各种标准来决定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应不应该被评价为坏事。即行为是否为刑法所容忍,考虑的是法益保护和利害相衡。在有责层次,判

3、断的对象是个别的行为人,决定做出坏事的人在刑法上应不应该被评定为坏人。即是否让行为人对他所为的不法行为负起完全的责难,考虑的是可期待性的问题。这两层次的区分,意义在于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不法指控的抗辩成功,就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是合法的,(1)不受惩罚,也不受谴责;(2)第三人不能对其主张正当防卫;(3)其他人参与也不成立共犯。如果在有责层面才抗辩成功,则(1)会有相应的谴责;(2)可以对其正当防卫;(3)会根据限制从属性理论,成立共犯。三、犯罪论骨干概念(一)故意犯与过失犯有意让事

4、件发生还是无心所致,是区分故意和过失的一般理解。因为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所有的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两大类。刑法以惩罚故意犯为原则,惩罚过失犯为例外。(二)作为与不作为积极的、制造或者增加他人不应有的危险的行为,是作为。消极的、不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是不作为。(三)既遂与未遂行为人有故意,并且实现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既遂犯。有犯罪的故意,也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没有实现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未遂犯。(四)竞合一个人触犯数个法条的禁止性规定,是为竞合。1、实质竞合,即一人犯数个罪,合并

5、刑罚执行(数罪并罚)。2、法条竞合,一个人的某行为同时被数个法条规定,但只侵犯一个法益。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3、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侵犯数法益,从一重适用法条。(1)同种想象竞合:一行为破坏数个同种法益,多次实现同一构成要件。(2)异种想象竞合:一行为破坏数种不同的法益,实现数个不同犯罪构成。...第二编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

6、。(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决定了其有形式的和实质的两方面的具体内容。1、形式的侧面(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凡是刑法,必须是被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所表现的。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2)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重法(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溯及既往。由于法不溯及既往是对国民自由的保障,所以禁止事后法仅仅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溯及既往,

7、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3)禁止有罪(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但是同时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出发,则对禁止类推解释原则要进行适当的补充,即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无罪类推)。(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绝对不确定的刑罚规定,赋予法官以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完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2、实质的侧面:(1)明确性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明确性是

8、指法律语言的表达使人能够确切了解违法行为和惩罚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明确性是立法与解释共同完成的。(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虽然立法者享有立法权,但并不可以随心所欲地确定犯罪的范围。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对于国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不能仅因违反程序规定便以犯罪论处。对于没有具体受害人的不法行为或者自己是受害人的行为,不能轻易定罪。有些行为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但实际上被一个社会所认同的,则不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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