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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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发(XX〕13号)和(鲁政办发〔XX)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以下原则:(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二)政府组织、自愿参加、分级管理、民主监督;(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2、(四)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义务和权利:(一)及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二)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三)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用。(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第五条区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福山区人民医院、福山区妇幼保健院、福山区各镇(街道)卫生院,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市中医医院、烟台市传染病医院、烟台市结核病防治中心(北海医院)、烟台市肿瘤医院、莱阳精神病医院。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区、镇(街道、高新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3、委员会,村(居)委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第八条区、镇(街道、高新区)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辖区卫生院,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清洋办卫生院。各镇(街道、高新区)分管副镇长(副主任)兼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卫生院院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第九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启动资金、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各项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

4、要职责:(一)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及相关配套政策;(二)负责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收支平衡;(四)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并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五)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六)负责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种报表;(七)负责同级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筹资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实行个人交纳、集体扶持、社会捐助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合作医疗年度。第十二条凡本区农业和集体农转非人口以户为单位,自愿

5、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单立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分居子女家庭户符合参合条件的须共同参加。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全区统筹,每年筹集一次,11月份为集中筹集月压滤机滤布厂家。个人交纳部分由各镇、街道、高新区统一组织筹集,各级财政资助部分按期划拨到位。资金上交区财政专户,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标准为41元。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15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6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随着经济的发展,逐

6、步提高政府资助标准。第十五条对库区村农民、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6级以下在乡伤残军人、老复退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低保户以外的残疾人个人负担部分实行财政全额补贴政策。第四章就医和报销第十六条实行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和农转非人员以户为单位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给(以下简称)。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须持及相关材料方可按规定报销。任何人不得冒用、伪造、出售。第十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门诊可在各镇(街道)卫生院就医,住院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就医时,须出示,由定点医

7、疗机构对进行核验。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药费用,是指符合和规定的医药费用。第十九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确定报销比例。第二十条参合人员医药费用报销标准:门诊:在各镇(街道)卫生院就诊的门诊医药费用按10%比例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当地镇(街道、高新区)参合人口筹资总额的10%,超出部分由卫生院自行负担。住院:1.在本区镇(街道)卫生院住院: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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