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食品续展审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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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食品续展审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落实我省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程序,严格细化审查标准,探索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与机制,提高绿色食品续展率与续展工作效率,根据《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续展审查工作实施办法》(中绿认[2015]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河南省绿色食品续展审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河南省绿色食品续展审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3月16日附件:河南省绿色食品续展审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食品续展审核与管理服

2、务工作,确保审核工作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绿色食品续展率和续展工作效率,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续展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河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本省绿色食品续展申请的受理、初审、现场检查、书面审查及其相关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受省中心委托承担上述工作。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负责绿色食品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工作。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种植类产品及其加工品、自然养殖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品、饮用水等的续展审查工作。畜禽产品及其加工品

3、、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蜂产品,其续展书面审查工作,仍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第四条续展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五个月前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二)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四)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五)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非

4、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六)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原料使用凭证;(七)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八)《产品检验报告》(标志使用人如能提供上一用标周期第三年的绿色食品年度抽检报告,经确认符合相关要求的,省中心可做出该产品免做产品检测的决定);(九)《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地环境未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可提出申请,省中心可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做环境检测和评价的决定)。第五条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第六条续展审查(一)申请受理。省辖市、省直管县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根据本辖区内到期企业续展申请计划和续展认证的时限要求,统

5、筹安排,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要求,受理续展申请。(二)材料初审。省辖市、省直管县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收到企业提交的续展材料后,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企业,及时通知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对不符合绿色食品续展时限或生产要求的,不予受理。(三)现场检查。省辖市、省直管县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产品类别,组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要求,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完成现场检查。续展企业的现场检查可与第三年度年检实地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合格的,组织企业进行产

6、品检验和环境监测(需要产品检验和环境监测时);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四)提交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将完备的续展申请材料和检查报告报至省中心。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文件:1、《绿色食品受理通知书》;2、《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3、《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4、《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照片和《会议签到表》;5、《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6、《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7、部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五)综合审查。省中心组织检查员对报送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认证结论

7、。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结论为“合格”的,在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满二十五个工作日前将企业续展材料和审核结论报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备案;结论为“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审核通知书,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六)备案抽查。省中心将审查合格的绿色食品续展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备监督抽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据省中心的续展综合审查结论,做出续展批准决定,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监督抽查意见与审查结论不一致时,以监督抽查意见为准。第七条本细则由河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第八条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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