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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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思考  犯罪对象,是刑法理论及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存在重犯罪客体研究轻犯罪对象研究的现象,以至于对犯罪对象这一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出现了众多分歧,其中,有些分歧甚至是不符合逻辑的,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进一步思考。要正确认识犯罪对象这一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应当明确: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是具体与抽象、一一对应的关系;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应局限于人和物,还应包括行为规范、信息;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是存在区别的,二者的性质、范围及与犯罪行为的联系程度均存在诸多不同。  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关系辨析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

2、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对象是指具体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事物,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却未必有犯罪对象。我国现行的刑法学教科书几乎都赞成这一观点:即犯罪对象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惩处的就是侵害社会关系的行为,即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的行为,但犯罪客体作为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犯罪对象是其表现形式,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因此从逻辑上我们应当可以得知任何犯罪都应该

3、存在犯罪对象,因为犯罪行为不可能仅仅侵犯抽象的社会关系而不对具体的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造成损害。此外,既然任何犯罪行为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那么作为其具体体现者的犯罪对象也必定受到侵害。传统观点的缺陷在于,将犯罪对象仅仅限于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人和物,而没有将犯罪客体的具体体现者的范围相应扩大,以至于得出了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在任何犯罪中都会受到侵害,但犯罪对象却未必的结论。  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告诉我们,认识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这种越过具体的犯罪对象而直接认识抽象的犯罪客体是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认识规律的,极易导致认识上的错误。犯罪客体作为一种抽象性的规定,要达到对其的正确认识,对于作

4、为其客观表现的犯罪对象的认识是必不可少的,任何犯罪都是存在犯罪对象的,这是我们在刑法中必须认可的。在刑事立法中,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不单是为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关系的客观表现,即具体的犯罪对象。在任何犯罪中,犯罪对象都受到了侵害或威胁,不少学者经常举例论证在有些犯罪行为中,犯罪对象没有受到侵害而犯罪客体必定受到侵害,如甲盗窃乙的财物,结果后来被追回,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客体受到了侵害但犯罪对象——财物很可能没有受到任何侵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既然刑法保护的犯罪客体——财产所有权关系受到了侵害,不可能没有具体的体现,但此时受到侵害的不是财物本身的性状

5、发生了变化,而是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占有事实或所有的事实被侵犯了。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在任何犯罪中都是存在的,任何犯罪在侵害犯罪客体的同时,必定侵害了犯罪对象。如上所述,造成传统观点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犯罪对象的范围界定过窄而造成的,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犯罪对象的范围。  二、犯罪对象的范围的界定  (一)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对象的界定  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刑法理论界就提出了犯罪对象的概念,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犯罪对象的研究一直没有深入,只是在研究犯罪客体时顺便提及。加之当时我国主要是接受、移植前苏联的犯罪客体理论和犯罪对象理论,很少有人对一些

6、传统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理论有过怀疑,到80年代未90年代初,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探讨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反思原有的犯罪构成理论,这其中也包含了对犯罪对象以及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关系的各种通说的反思。归纳起来,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对象主要存在如下几种观点:  1.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其中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而物则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或承担者,这是我国关于犯罪对象概念的传统观点。这种观点将犯罪对象作为与犯罪客体有密切联系的事物,认为犯罪对象属于犯罪客体要件的内容。  2.犯罪对象也称行为对象,是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

7、者信息。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不属于犯罪客体的构成要素,而是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构成要素。  3.犯罪对象就是犯罪客体,指的是具体的人或者物,犯罪对象应该与行为、结果紧密联系在一起。  4.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的人或物。  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对象的认识也不一致:犯罪对象的范围是仅仅包括人、物还是包括其他,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如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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