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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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无锡产权交易所(简称“锡交所”)进行的非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非国有产权是指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性质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因其出资依法享有的股东权益、依法认定的收益权等其他权益。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非国有产权交易,是指非国有主体通过锡交所转让(受让)非国有产权的活动。第四条从事非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五条非国有产权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

2、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锡交所为非国有主体提供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服务。第七条非国有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直接委托锡交所或委托锡交所会员代理进行交易。委托业务应与锡交所或会员签订业务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第八条非国有主体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锡交所及受托会员应对非国有主体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九条非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具备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产权依法可以转让,并履行内

3、部决策等相关程序。第十条转让方应向锡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挂牌申请书》;(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及对标的权属的确权证明;(三)转让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内部决策文件、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四)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章程;(五)标的企业依据其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出具的关于转让行为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决议文件;(六)挂牌价格的定价依据文件;(七)根据项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挂牌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转让方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保证金的设置、与转让标的相关的重大事

4、项等内容。第十二条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第十三条锡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查,审查未通过的,锡交所将审查意见告知转让方并要求补正。    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第十四条 锡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项目信息通过锡交所网站等途径公开发布,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转让方还可选择其他媒体发布信息,锡交所将视情况予以配合发布,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自行承担。第十五条转让方可自行确定在锡交所网站上的信息发布期限。转让方通过公开方式征集意向受让方的,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5、5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12个月。项目期限自锡交所网站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转让方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以对应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确定挂牌价格,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挂牌价格。第十七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转让方申请,锡交所审核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披露,并重新计算信息发布期限。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自行或委托会员查询相关项目资料,并书面承诺对所知悉的项目承担保密义务。

6、第十九条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锡交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可申请不变更公告内容,延长信息发布;或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转让方选择延长信息发布的,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方选择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信息的,应重新递交申请。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或变更公告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条意向受让方登记时,应向锡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牌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相应的内部决策文件和章程或章程性

7、文件;(四)按信息公告要求或锡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锡交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意向受让方征集反馈函》,转让方应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确认,并向锡交所递交《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书》。     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三条信息发布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锡交所将组织交易双方协议成交,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锡交所将依据转让方事先确定的

8、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竞价,确定受让方,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第二十四条《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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