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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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宗旨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过股东充分酝酿,并根据《公司法》,制定本章程,公司以为社会提供服务,为国家创造财富,为股东创造最好的经济效益为宗旨,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第六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如下:

2、张伟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的100%;上述认缴出资于年月日前缴清。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

3、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4、的权利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第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

5、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四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自首次股东会议召开之日起每6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

6、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万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该项决议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

8、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1人,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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