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旧城改造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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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安县旧城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1月26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城区旧城改造步伐,推进县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廊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贯彻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它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旧城地块区位条件和特点、

2、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旧城改造工作,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作为主体实施单位,具体操作和管理征迁、建设、回迁等工作。第三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旧城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旧城,是指文安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建设年代较早、结构陈旧,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居民住房条件较差的成片住宅区域,不包括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住宅区域。旧城改造区域范围由县政府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布。第四条12旧城改造采取原址改造或整体搬迁异地安置的方式,原则上改造单个项目的用地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亩(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地块狭小的改造区域可单独审批),按照统一规划、

3、一次性征迁、综合开发的原则进行,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开发企业的利益。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县政府成立文安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旧城改造工作。县领导小组下设文安县旧城改造办公室(简称旧改办),办公地点设在县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旧城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第六条县领导小组职责:(一)批准旧城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二)审定旧城改造申请、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三)对招商企业进行审查、批准;(四)督促、检查、指导城区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县旧改办职责:(一)组织编制旧城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4、;(二)审核旧城改造方案;(三)组织审定旧城改造开发企业主体资格;(四)对旧城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第八条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职责:(一)进行旧城改造的前期调查、市场调研等准备工作,掌握旧城改造征迁及土地现状;(二)制定改造方案;(三)对辖区内旧城改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12(四)组织编制辖区内旧城改造详细规划;(五)组织实施旧城改造过程中的搬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六)负责辖区内旧城改造项目的招商工作;(七)组织居民委员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八)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及征收、回迁面积等进行测量、登记;(九)协调解决旧城改造中的相关问题;第九条县政府征

5、收办公室(简称“征收办”)职责:(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二)委托城区街道办事处实施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事宜;(三)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权属、结构、用途以及征收、回迁面积等进行核准;(四)监督指导城区街道办事处实施改造过程中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事宜。第三章 实施改造的基本条件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块可纳入旧城改造计划:(一)大多数居民要求改造,愿望比较强烈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需要进行改造的;(三)居住条件或居住环境恶化,严重妨碍单位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四)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五)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6、进行改造的。12第四章 征迁补偿启动模式第十一条旧城改造征迁补偿安置可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政府负责对居民进行补偿安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储后净地公开出让;(二)企业负责前期投资,城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征迁补偿安置。在土地公开出让后,负责前期投资的企业未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城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协议规定予以清算。采取何种征迁补偿启动模式由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第五章实施程序第十二条城区街道办事处编制本辖区旧城改造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一)计划改造的旧城范围、投资规模;(二)旧城改造实施的时间及步骤安排;(三)对旧城改造的其他要求。改造总体计划及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审

7、议通过后,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三条旧城改造范围界定。县旧改办组织城区街道办事处、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对纳入计划的拟改造区域进行踏勘测量,研究确定旧城改造范围。旧城改造范围的确定应尊重现状和居民意愿,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十四条确定规划改造范围。旧城改造范围界定后,由县旧改办依据文安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确定规划改造范围。12规划改造范围的面积原则上应与旧城改造区域面积一致。超出面积部分可一同开发,但不享受旧城改造相关政策。第十五条旧城改造申请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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