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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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双宁: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来源:中国金融网时间:2013-12-1911:59:35  吴富林:各位嘉宾早上好,我受了光大集团唐双宁董事长的委托,宣读他的讲稿。唐总要求我向大家问好,唐总发言的题目是《需要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通过,2003年12月进行过一次修订,现在是规范我国银行业运行的主要法律。但目前商业银行无论是组织形式、业务范围还是监管架构,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立法远远落后于实践,只能采取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形式弥补,不但无法根本解决立法与实践的矛盾,也出现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甚至在实践中出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实际效用超越法律的现象,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具体表现为:  一是滞后于商业银行改革实践。以法律适用主体或监管对象为例,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主力军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从2003年以来先后进行重组改制,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纷纷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出现了村镇银行等新机构。《商业银行法》未能体现和因应这一变革。  二是滞后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实践。与立法时比较,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

3、范围已大大拓宽,远非《商业银行法》中列举的十三类业务。中间业务种类越来越多,电子银行、理财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业务的主体。同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也发生巨大变化,信贷资产占比大幅下降,代客理财使存款由表内负债转为表外业务,债券投资在资产中的占比越来越高,这些变化未能在《商业银行法》中得到体现。  三是滞后于商业银行跨业创新实践。为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国际趋势,国内一些商业银行突破《商业银行法》的分业经营限制,开展综合经营。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都直接投资设立了保险、基金和金融租赁公司,还间接设立了证券公司(香港设立“某银国际”

4、后再在国内开展业务),其他部分商业银行也投资设立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是滞后于商业银行监管实践。十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从架构、理念到方法都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合规监管转向风险监管。监管的最新实践应该在《商业银行法》中体现。  五是滞后于危机以来的国际共识。此轮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社会全面反思,更加重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更加重视宏观审慎监管,并把各类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视野。应通过修订《商业银行法》吸收危机后的监管新要求。  六是没有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机衔接。《商业银行法》有关条款应与《物权

5、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规定一致。  七是一些条款的规定和表述已与现实不符。例如第18条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表述,第19条要求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的规定,第57条关于“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帐”的表述和规定等。  为此建议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具体一是增加商业银行业务范围。比如增加银行理财类、电子银行类、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业务种类。  二是适当放宽商业银行跨业经营限制。比如修改第43条,适当放松商业银行投资证券、保险、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同时建立不同种类机构和业务之间的防火

6、墙制度。  三是实行分类持牌制度。借鉴英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准入规定,根据风险不同实行商业银行分类持牌制度,包括吸储类机构(即全牌照银行)、非吸储类机构(即有限牌照银行)、自有资金放贷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等)三类。不同种类持牌机构业务范围不同,监管要求应区别对待。全牌照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监管要求最为严格;有限牌照银行只能吸收机构大额存款,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监管相对宽松;自有资金放贷机构只能放贷不能吸存,监管更为宽松。  四是调整商业银行监管规定。应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监管新规纳入法律范畴,同时,对相关监管指标也应

7、进行调整。  五是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形成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的专业化程度大大提高,但尚未形成规范的监管协调机制。在金融创新成为业界常态、综合经营试点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应增加相应条款以有利防范风险。马蔚华提案建议再次修订《商业银行法》2013-03-0212:25:02 来源: 网易财经 有2人参与随着金融脱媒进一步加剧、利率市场化实质推进,中资商业银行利息占比逐年降低,经营面临挑战。为了保障我国中资商业银行稳健发展乃至我国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提高中资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亟需进一步修订《商业银行法》,

8、进一步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进程。关于再次修订《商业银行法》 支持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提案全国政协委员   招商银行行长   马蔚华[提案摘要]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商业银行法》,正式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订,为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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